以案为镜丨追求“精致”生活的代价
【案卷】
裴晓峰,男,汉族,1989年4月生,四川宜宾人,2017年12月参加工作,曾任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税务窗口辅税人员。
2022年1月,裴晓峰因涉嫌严重违法,经宜宾市监委指定管辖,江安县监委对其进行监察调查。
2022年6月,裴晓峰因犯贪污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
【案探】
“回想起来,一切都是从我扭曲的价值观、错误的消费观开始的,为了一时的‘快乐’,挥霍了青春、毒害了自己……”现如今,深陷囹圄,没了网贷催收电话的骚扰,裴晓峰终于静下心来反思,将自己人生“糊涂账”好好算一算。
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税务窗口原辅税人员裴晓峰接受监察调查
裴晓峰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大学毕业后,裴晓峰先后做过多份工作,时间最长的是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做销售。在那里,他为了“与同事、客户‘拉近距离’”,花钱大手大脚,购买名牌服装、球鞋,大笔游戏充值……高消费让他很快入不敷出。为了维持“体面”,他通过刷信用卡、借网贷“拆东墙补西墙”,这也为他今后的人生埋下了祸端。
2017年12月,裴晓峰从汽车销售公司离职,到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税务窗口任辅税人员,负责存量房交易评估、纳税申报等工作。新的工作环境让裴晓峰有所改变,他开始减少消费,不再继续贷款,工作勤勤恳恳,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一切似乎都在朝着好的方向转变。
“当时,我本可以逐渐把欠款‘清零’。但虚荣心作祟,又心血来潮背上了新的贷款……”2018年6月,逐渐步入正轨的裴晓峰,准备开启人生的下一阶段——成家,但他错误地认为,“只要‘有房有车’就能让自己更有‘吸引力’”。于是,急于成为“有车族”的裴晓峰,通过网贷平台贷款10万元,加上母亲的资助买了一辆车。
然而,还来不及享受新车带来的喜悦,巨大的还款压力再次让裴晓峰陷入“网贷漩涡”之中。“每个月发工资后,还了贷款就所剩无几,基本生活都不能维持”,很快,他又开始了“以贷养贷”的恶性循环。由于贷款过多,他已无法从正规平台借款,只能找一些不正规的小平台、甚至是“套路贷”。高额的利息,让他的债务飞速上涨。仅一年后,裴晓峰每月需还款金额便达2.5万元。巨大的债务压力让他喘不过气来。
“我也想过向家人坦白一切,但最后还是放不下面子。”于是,裴晓峰以“工作失误造成单位损失”为由,从母亲处骗取了15万元用于偿还网贷。此时,若他将车出售,就能将网贷全部“斩断”,但他却“舍不得”。扭曲的价值观和膨胀的虚荣心,让裴晓峰越陷越深。
贷款如滚雪球般愈滚愈大,裴晓峰不得不再次疯狂举债。最多的时候,他同时向70余家网贷公司贷款,每月需还款金额超过3.5万元。完全无力还款的他,被网贷公司电话催收、语言威胁、恶意骚扰,精神压力越来越大。最终,“走投无路”的裴晓峰丧失了理智,将法律抛之脑后,把手伸向了自己眼前进进出出的税款。
2020年8月,裴晓峰以信用卡套现为由,让熟识的房产中介将客户税款交给他代缴,再通过虚假套用税收优惠政策、制作虚假完税证明等方式截留税款。收到第一笔钱的裴晓峰内心忐忑不安,但“一想到可以还网贷,不会被暴力催收了,也就管不了那么多了”。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第三次……裴晓峰的疯狂行径,让他在泥潭中越陷越深。
然而,疯狂的最后,却是穷途。2021年,宜宾市税务机关在核查时发现,裴晓峰申报的房产数据与事实不符,迅速将该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经查,2020年8月至2021年12月,裴晓峰担任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税务窗口辅税人员期间,利用其负责存量房纳税申报等相关职务上的便利,请求郭某等4名房屋交易中介人员将存量房交易双方委托代缴的房屋税款转账到其个人微信账户,由裴晓峰以刷信用卡的方式代缴。裴晓峰通过现金、微信、网银转账等方式收到涉税房屋税款后,采取虚假套用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减免政策、制作虚假“完税证明”等方式,侵吞本应征缴的32套房屋税款共计62万余元人民币。
“这么多钱放在身上,我是一分也不敢乱用,就怕下个月没钱还款了。”在一一交代清楚自己侵吞的税款后,裴晓峰如释重负,“终于不用再为网贷催收、怕暴露犯罪行为而忍受双重煎熬”,他也第一次算清了人生这笔“糊涂账”,决心努力改造、为自己犯下的错误“买单”。
【案析】
年轻的裴晓峰爱慕虚荣、不顾实际超前消费,一步步深陷“网贷漩涡”,最终走上贪污公款的“不归路”。从跌入网贷陷阱到落入法网,他本有多次拯救自己的机会,却因扭曲的价值观,一次次选择错误的道路,导致大好的青春被“透支”、未来的人生被“网”住。裴晓峰作为税务窗口辅税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吞国家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裴晓峰的行为应当认定构成贪污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
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作者:龙勇)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4/30/f16a07483306440aade2e0349bf35dee.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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