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纪检要闻 >正文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⑧哪些情形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⑧

  W020240410345883670548.png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纪律审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强迫他人违纪”,是指在被强迫的党员没有违纪主观故意情况下,违背其意志,采取胁迫等手段迫使其违纪的情形。

  “唆使他人违纪”,是指教唆、挑动、指使其他党员违纪的情形。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再犯”,指党员因违纪受到党纪政务等处分后,又再次实施了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故意违纪行为。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漏错”。构成漏错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一是违纪党员前一次受到的是除开除党籍以外的党纪处分,或者是政务处分等处分;二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后发现的;三是遗漏违纪行为必须是在处分决定生效以前实施的。

  党员受处分后又被发现此前未交代的违纪行为,说明其在前次组织审查期间,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没有如实向组织交代自己存在的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问题,必须从严惩治。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www.gdjct.gd.gov.cn/zhyw/content/post_19876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纪检调研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纪检调研网 j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