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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㊶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党纪学习教育·每日一课㊶丨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的处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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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其原有的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内产生影响或者发挥作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违规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旨在堵住政商“旋转门”、期权式腐败等漏洞,强调党员干部离开岗位后,对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要求仍然一以贯之。

  1.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

  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的聘用,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给予相应处分。

  离职,是指因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公职等原因离开公职岗位。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所有企业在内。从业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单位。营利活动的禁止范围,是原任职务管辖业务或者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活动。

  2023年修订《条例》,扩大了本条第一款适用主体的范围,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还扩大了离岗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新增“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的主体,仍是“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一般不构成该违纪行为。

  2. 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对党员干部给予相应处分。

  所获利益、收受的财物,与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系,均属于党员干部违纪所得。

  需要留意的是,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取利益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涉嫌犯罪的,依照《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构不成犯罪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监督执纪过程中,应当注意查明党员干部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是否知情问题。如知情,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行为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如其行为构不成犯罪的,或者其对“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不知情的,相应依照本条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本条系2023年修订时新增的条款,但并非新增的违纪行为,如此类行为发生在2024年1月1日前的,可以根据“从旧兼从轻”的规定,相应依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等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附件:


原文链接:https://www.gdjct.gd.gov.cn/zhyw/content/post_1994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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