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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防火的“防火墙”

时间:2019-11-13 来源:江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刘采成很少直接收受贿赂,大都是通过自己的亲戚充当‘中间人’。”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披露了贵州省遵义市中华职业教育社原专职副主任刘采成严重违法案例细节。刘采成在贪腐过程中以业务收入、高息放贷等名义收受好处费,让亲属充当“马前卒”……“曲线”敛财看似天衣无缝,实则漏洞百出,最终落得亲属和自己同时被留置的下场。

  关注近年来的违纪违法案件,自设“防火墙”、大肆受贿的案例比比皆是:有的巧立名目,以高息放贷、“咨询费”“专家费”等名义受贿;有的暗通款曲,收受古董字画、高档烟酒;有的隐于“幕后”,培植“代理人”“白手套”大搞利益输送、代持资产;有的“明官暗商”,在市场活动中运用职务影响力大肆获利,通过“影子公司”把黑钱“洗白”。这些贪腐分子热衷自设“防火墙”行为的背后,是疯狂的贪欲和侥幸心理。反腐败高压态势下,这些人既充满畏惧,又不愿收敛收手,转而通过“合理化”“合法化”手段为贪腐行为“精巧包装”,以此模糊是非界限,企图逃避纪法制裁。在“掩耳盗铃”心理下,这些腐败分子往往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远。

  实际上,花花绿绿的“障眼法”迷惑不了纪法,更迷惑不了组织。自设的“防火墙”不但防不了火,反而助长贪欲恶焰,必然“玩火自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实完善一些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剑指“隐形变异”贪腐行为。比如,第九十六条,严格限制了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等行为;第九十八条,严格限制了向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等财物的行为,并将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新表现纳入其中;第一百零四条,对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同时新增了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谋利的情况...“更严”“更全”“更细”的党纪条规,释放了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

  “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党员干部要牢记,党纪国法面前,一切想方设法用公权力套利的“戏码”,最终只会把自己套牢;如意算盘打得再好,只能是黄粱一梦。要以当前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强化纪律意识、立起纪律标尺、用好纪律戒尺,做到不越雷池、不踩红线,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永葆共产党员清正廉洁政治本色。(南昌市新建区纪委区监委宣传部姜钦祺)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qfsp/202406/t20240628_10448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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