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首页

当前所在:网站首页> 热点专题 >正文

严禁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

时间:2019-11-13 来源:四川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

  本条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其中,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既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也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包租”,是指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原文链接:http://www.scjc.gov.cn/scjc/rdzx/2024/8/16/c6d5e69eb66941389d88bf16c3baa35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纪检调研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纪检调研网 jj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7028685;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院西配楼。
联系QQ:871104617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