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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

时间:2019-11-13 来源:广东省监察委员会 作者:佚名 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对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清晰的改革目标,其中一条就是丰富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有效办法,彰显了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的战略清醒、战略定力、战略自信,是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的必然要求。
新时代以来,我们党领导的反腐败斗争一路大刀阔斧、披荆斩棘,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在反腐败高压态势下,实践中的腐败手法形态隐形变异、翻新升级,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带来了发现线索难、准确定性难、精准取证难等问题,成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面临的重要挑战。与传统腐败、显性腐败相比,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具伪装性、欺骗性、迷惑性,呈现出主体隐身化、手法市场化、利益曲线化等特征,使其被发现和查处的难度更大、危害更深远。
从近年查处的案件来看,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本质仍是以权谋私,但是往往套上“合法化”的外衣隐蔽进行。因此,要紧紧抓住权钱交易这个腐败的本质特征,练就识破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火眼金睛”,加大甄别力度,既要针对领导干部这个腐败主体,也要抽丝剥茧深挖其近亲、远亲、姻亲、同学、朋友等“局外人”线索;既要紧盯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行业领域,也要关注新兴领域可能出现的监控盲区;既要严查显性和实体性财产利益输送,也要深究电子卡券、文玩字画等复杂多元的方式。
防治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既要人智,也要数智。一方面,面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更多考验的是监督执纪人员的知识结构、对纪法等的熟悉程度。这就要求纪检干部做好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工作,从查办案件的实践中及时总结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阶段性、领域性特征,找出腐败高发领域和环节,分析背后深层次原因,不断总结规律、提炼经验,提高惩治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另一方面,面对花样百出的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治理手段也要不断升级、变换打法。充分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为反腐败延伸触角,通过数据关联分析监测异常的资金流动、异常的通信高峰和数据流向,实现“一库集成、一网比对、一键预警”,提高主动监督、抽丝剥茧、发现贪腐问题线索的精准度,识别手段隐蔽、多重伪装的腐败问题。
建立健全腐败预警惩治联动机制,加大对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甄别和查处力度。重点在于通过深化改革阻断腐败滋生蔓延,进一步堵塞制度漏洞,减少设租寻租机会。改革要重在规范权力,抓住定政策、作决策、审批监管等关键权力,构建精细化、能查询、可追溯的权力运行风险防控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坚决防范权力出轨越界。改革要重在压缩空间,聚焦金融、国企、能源、医药和基建工程等重点领域,推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新兴领域治理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减少公权力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对价格形成的不当干预,促进完善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市场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寻租机会。改革还要重在推动协同,加强廉洁风险隐患动态监测,加大与组织、公安、财政、审计、金融监管等部门的联动协作,明晰职责任务,建立协同联动监督、监督成果共享、问题线索移送等机制;持续完善对重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条,实现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协同效力;着力构建贯通全流程、全要素的数字纪检监察体系,以系统集成打破数据壁垒,实现信息技术赋能反腐的共享协同。
持续发力、纵深推进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全面性的工程,不论是传统类型腐败的老问题,还是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新花样,我们都要坚定斗争意志、提高斗争本领,全方位多层次铲除其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不断提升治理腐败的综合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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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www.gdjct.gd.gov.cn/zhyw/content/post_20125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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