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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视野】反腐倡廉的中国答案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3

  

  2019年10月1日上午,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大会在北京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图为群众游行中的“从严治党”方阵。(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清廉政治是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反腐败是公认的世界难题。中国共产党始终坚定不移地反对腐败,保持清正廉洁。一百年波澜壮阔的救国建国富国强国奋斗史,也是一部自我革命的反腐倡廉斗争史。经过一百年反腐倡廉建设,我们党保持巩固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极大增强了党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极大提高了党的执政能力,交出了一份人民满意、世界瞩目的中国答案。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社会在赞叹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时,谈到最多的是反腐败斗争和脱贫攻坚的成就。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十四五”时期乃至更长时期,受国际国内环境各种因素的影响,我们党面临的执政环境仍然是复杂的,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也是复杂的。我们要深刻认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对党自身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和执着,把全面从严治党长期坚持下去。

  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旗帜鲜明反对腐败

  腐败是剥削制度的产物,实质是权钱交易。资产阶级政党和政府口头上反对腐败,实际上搞的是金钱政治、政(党)企勾结,属制度性腐败,因而不可能真正祛除腐败。相比之下,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水火不容,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因而我们党一贯坚持反对腐败、保持清廉的鲜明政治立场。

  我们党一成立,就旗帜鲜明反对腐败,倡导清廉政治。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规定:“承认无产阶级专政,直到阶级斗争结束,即直到消灭社会的阶级区分”“消灭资本家私有制”,实际上宣示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根本立场。党的二大以后的历次党章,都专门规定党的纪律。中央苏区政府、陕甘宁边区政府和各解放区政府,都通过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约束党员、干部行为,毫不容情地惩治腐败分子,成为建设清廉政治的榜样。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持“两个务必”,注意克服旧社会贪污腐败等作风对新政权及其工作人员的腐蚀。针对各地陆续暴露出党政机关内部的贪污、盗窃国家资财肆意挥霍现象和官僚主义问题,党中央部署开展了“三反”斗争。毛泽东指出:“必须毫不迟疑地开除一批丧失无产阶级立场的贪污蜕化分子出党,撤销一批严重的官僚主义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进、消极疲沓、毫不称职的分子的领导职务(其中有些也应当开除出党),对于开除这些人出党和撤销这一些人的职务,不应当有可惜的观点。”特别是严厉惩处刘青山、张子善,有力推动反腐倡廉建设。

  改革开放后,腐败问题有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邓小平指出,“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党的十四大鲜明提出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战略,并把“党坚持不懈地反对腐败”写进党章。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首次作出“反腐败斗争的形势是严峻的”重大判断。反腐败斗争成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战场,一大批高级干部中的腐败分子被查处,彰显我们党反对腐败、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立场。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刀刃向内的勇气和执着顽强的韧劲推进自我革命,坚决纠治“四风”,以猛药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惩治腐败,严肃查处一大批高级干部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再次宣示我们党反腐倡廉的立场、决心,反腐败斗争从量的积累迈向质的转变,取得压倒性胜利,保证了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反腐败斗争具有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心不变、力度不减,保持战略定力,坚决打赢这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政治斗争。

  根据不同阶段腐败形势,科学制定反腐败斗争方略

  腐败的产生发展变化具有阶段性特点,需要根据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反腐败斗争方略。百年来,在不同时期,我们党总是客观分析不同阶段腐败特点及其变化,制定科学的反腐败斗争方式方法,确保反腐败斗争有力有效。

  革命战争年代,坚持在“两条战线”反腐败。一方面,我们党通过揭露军阀政府、国民党政府的腐败本质和行为,与之进行坚决斗争。另一方面,通过思想教育、纪律制度约束,推动党内和解放区人民政府保持清正廉洁,对少数人的腐败行为实行“零容忍”。比如,延安时期,人民群众从“延安作风”与“西安作风”的对比中看到了国家未来希望所在,坚定不移跟着我们党走。

  新中国成立之初,采取侧重治标的反腐败方略。在执掌全国政权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员人数大大增加,一些投机分子因看到入党“有利可图”而挖空心思钻进党内,造成党的组织不纯。同时,旧社会、旧政权的腐败习气严重影响党内和政府机关的少数意志薄弱者,他们经不住资产阶级的捧场和糖衣炮弹的袭击,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地位谋取私利、腐化堕落。而新中国百废待兴,党内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建设一时跟不上。在此情况下,我们党主要靠思想教育、严厉惩处抑制腐败,组织开展“三反”“五反”斗争,有效遏制腐败滋生蔓延势头。

  改革开放以来,逐渐形成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斗争方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从封闭向开放转变,工作中心也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由于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规章制度还不配套不完善,我们党再次面临腐败的严峻考验。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十四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标志着标本兼治的反腐败斗争方略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坚持标本兼治,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党的十六大强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党的十七大强调“更加注重预防”,反腐败斗争逐步从侧重治标遏制转到标本兼治的轨道。

  党的十八大以来,逐步形成了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反腐败斗争方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冷静分析反腐败形势,认为“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我们党重拳出击、铁腕反腐,刮骨疗毒、猛药去疴,掀起了力度、深度、广度空前的反腐败斗争,集中削减腐败存量,坚决遏制腐败增量,有力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并且赢得党心民心、形成全党全社会共识,为完善制度、筑牢思想防线创造条件,为深化标本兼治夯实基础。在依法严厉惩治、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的同时,注重深化标本兼治,坚持思想建党和制度治党紧密结合,完善法规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加强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防线,着力营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围,直至取得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要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一步明确了新阶段反腐败斗争方略。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开展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把握好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阶段性与连续性的关系,既要有战略上的谋划,又要有战术上的部署。新时代、新阶段,反腐败斗争必须坚持深化标本兼治,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努力取得反腐败斗争更大战略性成果,夺取决定性胜利。

  建立健全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

  权力是最大的腐蚀剂,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我们党在部分地区执政特别是成为全国执政党后,一方面取得了更好为人民服务的条件,另一方面也增加了腐败的危险,必须加强监督。百年来,我们党不断探索完善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有效规范和监督权力运行,消除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确保党经受住“四大考验”“四种危险”,始终保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清正廉洁。

  着重强化党内监督。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靠严格纪律、严厉查处等方式加强党内监督,防止敌人钻进党内,防止权力滥用和其他破坏党的行为。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持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内容,使积极开展监督、主动接受监督成为全党的自觉行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汲取历史经验教训,更好发挥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党内监督中的专责作用,不断完善监督体系。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后,我们党重点抓好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的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并主动接受监督。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不断创新完善监督方式,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的相互监督作用,强化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完善派驻监督、巡视监督,形成了“四个全覆盖”的权力监督格局,使党内监督不留死角、没有空白,效果越来越好。

  不断完善党内监督方式。党内监督仅仅主要依靠举报,反腐败斗争难免相对被动,难以及时有效发现腐败问题。对此,我们党不断创新完善监督方式。以巡视为例,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提出,中央和省级党委可根据需要向各地、各部门派出巡视工作小组。十四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决定选派部级干部到地方和部门巡视。十四届中央纪委八次全会提出,有条件的省级纪委可实行巡视制度。十五届中央纪委决定,由中央纪委和中央组织部联合派出巡视组,重点对省(部)级党政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勤政廉政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提出,中央和省区市党委要逐步建立巡视制度。党的十七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明确规定,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改进和深化巡视工作,两次修订巡视工作条例,制定中央巡视工作五年规划,并在党的历史上首次实现一届任期内巡视全覆盖,指导督促市县党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上下“一盘棋”的巡视工作格局。巡视制度坚持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成为有效发现问题的“利剑”。实践证明,巡视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是党之利器、国之利器。

  实行党内监督与人民群众监督有机结合。我们党遵循马克思列宁主义建党学说,始终注重依靠人民群众、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在恢复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注重在民主法治轨道上强化群众监督。邓小平指出:“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以党内监督为主体,把党内监督同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协调起来,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结合起来,监督体系更加完善,监督成效更加明显。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加强监督是防止权力腐败的重要举措。必须通过加强监督来提升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要从党的高级干部抓起、从规范权力运行做起,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以党内监督带动人民群众监督,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最大限度地释放监督效能,确保党拒腐防变、长期执政,更好地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与时俱进、因势而变,不断完善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

  反腐败斗争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百年来,我们党不断完善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保证反腐败斗争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顺利推进。

  党内反腐败体制机制保持与时俱进。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中央纪律检查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党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检查中央直属部门和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改造不断深入,社会上复杂尖锐的阶级斗争不断反映到党内生活中,为加强对党的高级干部监督,1955年3月,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决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监察委员会,代替各级纪委,加强对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指导下进行工作;下级监委向上级监委报告工作。党的八大将这一体制写入党章,规定各级监委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工作,建立了各级监委同时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1962年,党的八届十中全会通过《关于加强党的监察机关的决定》,加强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委的办事机构,规定中央监委可以派出监察组常驻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各省、市、自治区党的监委,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派监察组或监察员驻省级人民委员会所属的各部门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监委有权不通过同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上级监委直到党中央直接反映情况,从组织和制度方面进一步健全了党的监察机构。党的十一大在党章中恢复了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条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了新的中央纪委,各地也抓紧组建纪委,并重新确立了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专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两章,对纪检机关的产生、领导体制、任务和职权等根本性问题作出规定,奠定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制度基础。1993年党中央作出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的重大决定,形成一套工作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两项职能,极大地增强了监督合力。党的十五大后,反腐败工作开始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改革反腐败体制机制进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这些举措进一步明确了责任,强化了纪检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和权威性,并真正实现了党内监督的全覆盖。

  党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不断改革创新。在执掌全国政权的历史条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54年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监察部;1959年,监察部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被撤销;1986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设立监察部,作为政府部门独立行使监察权的专门机构。199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成立。2007年国家预防腐败局成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立足国情、坚持问题导向,启动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整合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反腐败相关职责,组建与纪委合署办公的监察委员会,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健全了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提升了法治化、规范化水平。

  强化管党治党责任。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就抓住了管党治党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推行党建工作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深刻指出: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全面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总纲规定“强化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必须责无旁贷地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领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一级抓一级,层层传压力,逐步解决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

  百年实践告诉我们,党的坚强领导是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特别是反腐败斗争的根本政治保证。必须建立健全完善党领导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建立完善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工作方略、责任落实。新时代深化反腐败斗争,必须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挥好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不断完善反腐败斗争的体制机制,为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提供坚强保证。(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 江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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