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77) | 生效日期和效力是什么?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释 义】
本条是关于《规则》生效日期和效力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规则》的生效时间是2019年1月1日。《规则》根据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要求,贯彻落实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与时俱进充实国家监察的内容,与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在立法目的和条款内容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废止2017年试行的《规则》,有利于维护党内法规体系的完整性,保证即时清理。《规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党中央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按照“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0-08/10/content_804736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