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74)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如何根据《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关规定?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关规定。
【释 义】
本条是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可根据《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者相关规定的授权规定。
《规则》适用于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我国地域广大、幅员辽阔,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都有许多自身的特点。因此,党中央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在总体上适用《规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规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由于军队工作、军队中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军队中的党组织和党员发生的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也有许多明显不同于地方的特点。因此,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总体上适用《规则》的前提下,由中共中央授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以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制定实施办法或者相关规定时,应严格遵循制定权限和制定程序,不得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不得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一旦发现有抵触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0-08/05/content_803938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