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49) |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谈话场所及相关要求是什么?
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四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谈话场所及相关要求的规定。
本条针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谈话风险规定了“三个不得”的要求。本条规定与《规则》第四十八条规定的“重要取证工作”相呼应,明确了与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的谈话等重要取证工作也应当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留存备查。这里的“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主要是指重要涉案人员、证人等。“重要的谈话、询问”,主要是指对于证实被审查调查人存在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具有关键性作用的谈话、询问等。除了全面的谈话、询问外,专门对某一重要事实、情节进行核实的谈话或询问,也需要有录音录像加以固定。例如,共同受贿中,被审查调查人是否明知特定关系人收受好处是能否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构成共同受贿的关键,就这一问题对相关证人的询问就是“重要的询问”。本条规定的“三个不得”要求,是为了防止谈话等脱离于组织监督控制范围,出现安全风险,也是为了防止出现审查调查人员滥用职权、非法取证的问题。这里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局限于留置场所,也适用于非留置的谈话场所。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350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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