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谈|推动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
图为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工作人员赴浙江舟山跟进监督国家统计局第三轮统计督察。 曹晓广 摄
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提出,要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要求推动统计监督和纪律监督、组织监督、巡视监督、审计监督等统筹衔接,加强工作协调和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提升监督效能。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履行对统计系统的监督职能,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不断提升监督的质效。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重大意义
统计监督依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对经济社会运行状态与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实施情况进行及时准确、全面系统的定量监测、评价和预警,目的是促进经济社会活动按照客观规律要求协调稳定健康发展,督促推动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规划战略贯彻落实。统计监督具有宏观性、总体性、数量性的特点和优势,为党内监督及其他各类监督提供统计支撑,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纪检监察监督是党领导下的专责监督,通过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确保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纪检监察监督处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主干位置,既有协助引导推动功能,又能主导引领其他各类监督找准定位、发挥作用、形成合力。
实践证明,推动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是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能够织密监督网络,更好地发挥统计监督反映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综合性基础性作用,推动形成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构建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实现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覆盖高质量,促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更好融入国家治理、转化为治理效能。
深化思想认识,准确把握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的基本要求
推进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深入把握两项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强化贯通协同制度机制建设,不断推进两项监督同向发力、同增质效,实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目标。
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各项监督贯通协同,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根本目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深刻把握党中央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设计的政治考量和政治内涵,从决策部署组织、资源力量整合、措施手段运用上,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国家统计局党组要加强党对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推进统计现代化改革等工作的领导,在职能定位、改革方向、保障机制、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等各层面细化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对统计部门政治监督,首先从政治上看统计改革发展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适时提出监督意见,确保统计监督始终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推进。
厘清两项监督之间的内在联系。新时代的党和国家监督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纪检监察监督根本任务是强化政治监督,统计监督也具有政治属性。党的十八大以来,统计部门聚焦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拓展统计监测新领域,做到党中央决策部署到哪里,统计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统计监督为纪检监察监督提供重要支撑。近年来,统计部门紧密围绕“六稳”“六保”、推动高质量发展、区域发展战略等方面开展监督,从数据变化中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客观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为提升纪检监察监督精准性科学性提供有力支持。纪检监察监督为统计监督发挥职能作用提供纪法保障。数据真实准确是统计监督职能发挥作用的前提,当前一些地区统计造假不收手、不收敛,以及统计造假追责问责“宽松软”问题仍然存在。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加大对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严肃处理统计违纪违法行为责任人,持续强化“不敢假”的震慑,为营造良好的统计环境提供坚强保障。
建立健全贯通协同的制度机制。推进统计监督和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要在坚守各自监督职责的前提下,打破两项监督之间壁垒,做到权责明确、界限清晰、相互促进、协同高效。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谋划,完善两项监督主体之间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协同方面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贯通衔接的方式、渠道,推动现有法规制度相互关联协同,消除贯通协同的接口盲区和堵点。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做到移交统计监测分析结果、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和处分处理建议及时、顺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完善统计监督结果运用机制,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处分处理方面深化与地方党委政府、统计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点难点问题,为统计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提供纪法保障。
创新思路举措,深入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
进一步推动统计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贯通协同,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根本政治原则,以系统集成、协同高效为目标,突出监督重点、规范监督举措、深化实践探索、加强制度机制建设,使两项监督在决策部署、力量整合、措施运用、成果共享上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不断提升监督效能。
聚焦重点任务,明确贯通协同主要内容。统计监督的优势在于用数量关系来揭示事物发展情况,要把推动统计监督职能部门与纪检监察监督职能部门共享监督信息和必要统计数据作为贯通协同的重要内容。统计部门要紧盯“国之大者”,围绕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开展统计监测分析,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统计数据及评价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将统计监督发现的有关问题纳入政治监督内容,通过数据分析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找准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切入点关键点,督促推动相关地区、部门和单位根据自身职责抓好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此外,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案件会商机制,确保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责任追究到位、处分处理到位。
完善贯通协同路径,加强统筹衔接。建立健全统计监督与巡视监督协作配合机制,在巡视前向中央巡视组通报对被巡视地区(单位)开展统计监督发现的重要问题线索,提出需要巡视关注的重点问题以及工作建议。严格执行《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统计部门要将开展统计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时限和要求,归口向相关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研究深化统计监督数据共享机制,更好地发挥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部门数据交换共享信息平台作用,为纪检监察机关掌握全局情况、强化日常监督提供数据支撑。
强化成果运用,提高监督效能。要发挥统计监测成果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中的作用,统计部门可以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需求,针对某一地区、领域或特定任务设计专门的统计指标,提供研究分析报告,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的精准度、前瞻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统计督察报告、督察意见书,重大统计违法案件、处分处理建议,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等统计监督成果的分析研判,不断拓展纪检监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对于查处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典型案例,纪检监察机关和统计部门要视情进行公开通报曝光,推动案发单位和系统结合典型案例深入开展同级同类干部警示教育,堵塞漏洞、完善制度。(孙怀新 作者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组长)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lswh/lilun/202110/t20211014_2521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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