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和田纪检监察机关推进规纪法贯通、纪法罪衔接强化协调配合 形成执纪执法合力
和田地区纪检监察机关不断强化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协作配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实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图为该地区和田县纪委监委办案人员就一起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证据审核进行讨论。 徐彩娟 摄
加强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是纪委监委履行执纪执法职责的重要保障,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应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自觉践行依规依纪依法原则,把握党的领导、政策策略、纪法标准内在统一性,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衔接。近年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纪委监委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在实践中强化协调配合,对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一体审查调查,形成执纪执法合力,不断推进规纪法贯通、纪法罪衔接。
今年5月,墨玉县纪委监委以涉嫌贪污罪向墨玉县人民检察院移送了该县林业和草原局原工作人员阿某案。墨玉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对阿某是否符合贪污犯罪主体构成要件有不同看法,认为应当以犯诈骗罪定罪处罚,并与墨玉县监委、墨玉县人民检察院沟通。墨玉县监委与县人民检察院开展会商讨论,并报请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提级审核,一致认为阿某虽系墨玉县林业和草原局聘用人员,但其涉嫌犯罪的行为与依法履行的职责有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符合贪污犯罪主体要件,并据此向墨玉县人民法院回复了相关意见。
“阿某案已经审结,经过我们合议,认为其符合贪污犯罪主体要件。”不久后,负责提级审核阿某案的和田地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马秀英再次向墨玉县人民法院了解该案审判情况时,该案正审结待判。
为解决地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时在事实证据、定性定罪、与司法机关沟通协作等方面的问题,和田地区纪委监委邀请司法机关相关负责人、各县市纪委监委相关人员召开职务犯罪案件办理业务协调培训会,通报全地区职务犯罪案件自查问题,共同学习《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文件,进一步明确协作配合机制和方式,强调纪律和要求。
为严格落实衔接机制的意见、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要求,和田地区和辖内县市两级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与检察机关加强经常性工作联系,就办案中遇到的法律适用认识不一致、标准掌握不统一等重大共性问题,及时向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咨询、交流、研讨、分析,统一法律政策认识。审理提前介入阶段,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与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密切配合,对办案程序、案件性质、证据情况等综合把关。进入审理阶段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适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把关,及时查漏补缺。案件移送起诉后,审查调查、案件审理部门及时跟踪对接了解情况。
庭审是审判工作的核心环节。当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和田地区纪委监委及时与审判机关沟通,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旁听庭审,从调查取证到庭审观摩,亲历控、辩、审三方对被告人主要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和认证的全过程,对证据的合法性要件、法庭采信的基本规则和案件定性分析等有了更加直观和深刻的认识。
和田地区纪委监委在做好与司法机关沟通协调的同时,对各县市纪委监委办理的留置案件提级审核,督促指导县市纪委监委加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以及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作、配合,切实提升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推动基层纪检监察机关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风反腐。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和田地区纪检监察机关统筹把握执纪与执法的特点要求,坚持以强化政治监督为主线,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切实履行好双重职责,办理职务犯罪案件148件,地区供销合作联社原党委书记、副主任买某等一批腐败分子受到法律严惩,保持了惩治腐败高压态势。(通讯员 杨莉)
原文链接:http://www.xjjw.gov.cn/show/454-1549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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