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既给自己“立规矩”又给企业“定心丸”
在黄石市纪委监委近年来查办的贿赂案件中,行贿人有不少是民营企业负责人,办案中如何既查清问题,又保障涉案人的合法权益和企业合法经营,是我们需要探索并把握的。实践中,我们坚持宽严相济,按照涉案程度进行分类评估,既给自己“立规矩”,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又给企业“定心丸”,坚持因企因事施策,最大限度地减轻涉企涉商办案影响。
2018年,我们配合省纪委监委查办武汉市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孙光骏案件。起初相关涉企人员由于种种顾虑不积极配合,甚至纷纷在境内外潜逃回避调查,给案件查办工作带来了较大困难。按照常规办案思路,可以采取上网通缉、查封资产、冻结账户等措施倒逼他们回来接受调查,效果直接但企业可能就垮了,众多家庭也会陷入困顿,甚至迫使涉案人一条道走到黑,这是我们不愿看到的结果。
在省纪委监委的支持指导下,我们坚持内紧外松的工作方法,通过有关渠道向外逃涉案人员宣传配合调查从轻从宽等政策法规,让他们放下对立情绪、争取主动。对先期到案配合调查的涉案人员快查快结,及时解除措施让其回归生产生活,并适当公布案件进展情况,打消观望者顾虑。在政策感召和思想感化下,先后有20余名涉案企业人员主动配合交代问题,对案件查办产生了积极影响。
一些企业管理人员在经营活动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成因较为复杂,查办案件过程中要用历史的、辩证的、发展的眼光看待,综合考虑涉案问题性质、当地当时政治生态、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依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去年我们在查办招投标领域有关案件时,发现武汉市某企业涉嫌串通招投标,经了解该企业涉案不深、主观恶意不大,而且正筹备上市,如果调查不讲求方式方法,很可能影响企业上市,这就违背了纪检监察机关护航疫后重振的初衷。于是我们协调公安机关加班加点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对企业涉案者解除强制措施,同时指导该公司纠错整改,规范投标程序。今年7月,该企业成功上市,其负责人非常感激,认为黄石市纪检监察机关对外地企业也是关心爱护的。
在实践基础上,市纪委监委研究出台了服务保障企业“十五条”及有关规定,要求对涉案企业经营人员,一般采取“走读式”谈话方式开展调查,尽量不对企业负责人、科研技术骨干和关键岗位人员采取留置和限制出境等措施。查办孙光骏案、我市医疗领域系列案时,涉案企业人员达100多人,但采取留置措施的较少。对积极配合调查的涉案人员,一般不冻结企业及关联方账户、财产,不查封、扣押企业财物,一般不曝光涉案企业,不发表有损企业声誉的相关信息。调查过程中,充分运用“室组企”联合办案机制,经营期间办案部门工作人员不在企业出现,更多委托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开展取证工作,减少外部影响。
因需要必须采取留置措施的,我们也尽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2018年9月,某境外上市公司董事长王某因涉嫌单位行贿被市纪委监委依法采取留置措施。考虑到王某公司有许多事务需及时处理,专案组让其对公司事务进行授权交接,保障企业正常生产运营,银行到期贷款需续贷,也允许其办理相关手续。后来,王某如实交代问题,配合完善证据,及时被解除留置。“刚被留置的时候,心想一切都完了,企业没有生存机会了。没想到纪检监察机关充分考虑了我们的实际情况,帮忙开辟了‘绿色通道’,我非常感动。”王某表示。
当然,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一条铁律,高压惩治这一手什么时候都不能松。对于那些巨额行贿、多次行贿,反复“围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践踏法律底线的,我们坚决依规依纪依法从严处理。尤其是对那些以办企业为幌子,实质上充当“权力掮客”,搞钱权交易、介绍行贿受贿等严重危害市场公平,且态度恶劣、拒不配合的涉案企业人员,决不手软。市纪委监委在调查省内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时,发现其成立该公司目的就是搞钱权交易,他多次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工程项目,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我们坚决对其进行查处。
“早些年,我们这些做企业的,一听到‘纪委’两字就会产生一种警惕、防御的心理;现在,大家渐渐将纪委监委当成了朋友,经营过程中遇到一些难题也会主动咨询。”从今年7月全市重点企业座谈会上的企业家发言来看,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行贿问题时既坚决“亮剑”、又体现执纪执法温度,赢得了企业家的信任,提振了市场主体的信心,对于促进亲清政商关系、净化政治生态、优化营商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作者:湖北省黄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ywld/gd/1331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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