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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报:提升申诉复查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时间:2019-11-13 来源: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11月15日,贵州省纪委监委案件申诉复查复议办公室同志集体研究申诉案件。 罗志付  摄

  对申诉案件复查复议,是保障党员干部合法权利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纠正处理不当案件的重要途径。申诉复查工作,是对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工作的再监督,无论是在政治站位上还是业务把关上,都必须体现案件办理的最严要求和最高标准。申诉复查工作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推进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

  从政治高度认识把握申诉复查工作

  政治性是申诉复查工作的根本属性,必须从政治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放在纪检监察工作全局中谋划和推动。

  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体现了政治机关的本质属性。党员、公职人员依法享有申诉权,是党章和宪法赋予党员、公职人员的重要政治权利。申诉复查处理结果直接关系党员、公职人员的政治生命、政治前途,是一项极为严肃重要的政治工作。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必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关于申诉权利保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政治要求,坚持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每一起申诉案件,切实维护每一位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是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申诉复查工作必须牢牢把握纪检监察工作的政治属性,增强政治判断力,首先要从政治上审查违纪违法行为的政治危害性,尤其要从申诉案件中发现政治问题和政治偏差;增强政治领悟力,要深入学习领会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要求,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增强政治执行力,全面贯彻落实党员干部权利保障有关要求,把握执行政策策略的精准性,充分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

  加强和改进申诉复查工作,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要害在治。监督是治理的内在要素,在管党治党、治国理政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纪检监察机关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着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权力作为“治权之权”,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加大严管严治、自我净化力度。申诉复查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自身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一环,充分体现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纪检监察权的政治自觉,对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申诉复查案件的几种类型

  通过查阅党的十九大以来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通过申诉复查复议变更或撤销原处分结果的有关案例,调研组对该类案件的类型特征进行了梳理。

  因事实不清导致申诉。案件事实是一个案件的源头和基础,事实清楚才能在纪法规定与违纪违法行为之间建立起稳固的对应关系,进而作出准确的定性处理。事实不清,草率定案,极易造成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严重的不负责任、滥用权力行为。实践中,有的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做到全面准确,对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严重程度等判断不准确,申诉前后所认定的违纪违法事实及所涉金额差别较大,影响了审查调查严肃性、公正性。有的办案人员仅就当事人违纪行为进行查核,却没有对引发违纪行为必要的关联事实进行查核,导致当事人对办案人员不信任、对处分结果不接受。

  因证据问题导致申诉。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纪检监察机关既审查违纪案件,又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纪、法、罪在证据标准上存在差别,特别是监察法实施条例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证据标准作出了更加明确的界定。职务违法证据确凿的标准,是证据真实合法、证据之间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所认定的事实清晰且令人信服;职务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是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证据不足不得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在收集、审查证据时,必须注意区分纪、法、罪证据标准的差别,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做好纪法衔接,对职务犯罪案件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标准进行把握。实践中,有的办案人员证据意识不强,取证不规范、不全面,如初核证据不足就立案、对被审查人提出的证人没有进行核实、对审理部门提出的补证意见没有进行补证、在全案证据不足情况下就定案等,这些都会导致形成瑕疵案件。此外,如果纪检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经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证据不足不予起诉,被审查人也会以此提出申诉。

  因定性不准导致申诉。案件定性是作出正确处理的关键。定性准确,首先要求准确把握纪法规定与违纪违法行为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以事实为根据,以纪法为准绳,所认定行为的错误性质符合纪法规定构成要件,在纪、法、罪之间,在违反此规范与彼规范之间,作出清晰判断。如,有的办案人员引用或适用法律错误,对从旧兼从轻的处分原则把握不准,以新法规定的更重处分对规定出台前的行为进行认定。

  因处理不当导致申诉。处理恰当,要求办案机关严格依据纪法规定和违纪违法事实两个定量,以及审查对象态度、情节等变量,坚持宽严相济的政策策略,做到“主客观相统一”“行为、责任、处分结果相统一”“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有的办案人员对纪法适用规则把握不精准,对审查对象“积极配合、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违纪事实”“积极上交违纪违法所得”等情节,没有从纪法明确规定的从宽情节充分考虑,导致被审查人不认可处理结果进而提起申诉。有的办案人员一味追求快查快结,对审查对象在审查过程中检举他人的线索没有进行核实,而在申诉复查过程中,如果该线索经初核属实,则可认定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

  因手续不完备、程序不规范引起申诉。手续完备、程序合规,是处理恰当的重要保证,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每一道程序都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和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办理各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法定权限开展工作,且办案流程应当在案卷中得到清晰体现。实践中,有的基层纪委审查调查和处理审批手续不规范,存在诸如文书材料未签字确认、盖章不完整等规范问题。有的执行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程序不严格,存在违纪事实材料未与被审查人见面、未开展审理谈话、处分决定未经审查对象所在党支部讨论等问题。有的未严格执行“查审分离”“审复分离”要求,存在审查调查人员参与审理、审理人员参与复议复查工作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审查对象对处理结果不认可,进而提出申诉。

  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

  申诉复查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极强的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将其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严格落实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要求,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检验。

  深化落实政治要求,强化申诉复查的制度功能。一是必须充分发挥申诉复查在加强党的领导、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内团结中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两个维护”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坚决同影响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以及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行为作斗争。同时,要认真对待受处分党员、公职人员的合理诉求,坚决纠正执纪执法权力行使不规范的行为。二是必须充分发挥申诉复查在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纪检监察机关越是讲政治,就越要讲事实、讲证据、讲程序,严守权力边界,进一步强化申诉复查再把关、再监督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三是必须充分发挥申诉复查在保障党员、公职人员权利中的重要作用。当前,申诉权利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完善,凸显了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带头抓好贯彻执行,切实履行好保障党员、公职人员合法权益的职责使命,有效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强化案件质量审理把关,注重申诉案件源头治理。一要更加注重政治把关,突出政治效果。把讲政治要求贯穿案件审理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将个案处理放在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反腐败斗争大局中去把握,切实担负起政治监督的重大政治责任。二要更加注重依规依纪依法,突出纪法效果。发扬斗争精神,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存在问题加强审核把关,实事求是提出审核意见和工作建议,坚决守住事实证据关、定性处理关和程序手续关,从源头上预防申诉案件发生。三要更加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突出社会效果。精准运用“四种形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在坚持严的主基调的同时,有效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突出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体现惩戒结合、宽严相济,加强总体平衡、防止畸轻畸重。

  压实工作责任,审慎稳妥开展申诉复查。一要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党的根本思想路线,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充分维护党纪、政务处分严肃性的同时,有效解决申诉案件过程中回避矛盾、推卸责任等问题,防止简单以维持或减轻处分换取申诉人息诉罢访的错误做法。要牢固树立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也是落实办案责任不到位的理念,用心用情用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一些重复申诉、无理缠访者,要旗帜鲜明开展批评教育。二要压实办理申诉案件安全责任。牢固树立“无安全、不办案”理念,筑牢底线思维,杜绝麻痹大意,不能为提高办案效率而忽视办案安全。三要强化上下联动的监督指导机制。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通过电话沟通、书面请示等多种方式加强请示汇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发挥业务、政策熟悉优势,加强对下督促指导,帮助下级机关有效解决申诉复查中的疑难复杂问题,不断提升申诉复查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xwhc/mtjj/202111/t20211118_71721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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