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谈 | 隐瞒涉疫信息须担法律责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鹃
近日,辽宁省大连市对疫情扩散事件进行追责。据官方通报,公安机关已对“11·03”疫情中的8名责任人采取强制措施,纪委监委已对20多名涉嫌失职渎职干部立案调查。
此前,大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指挥部召开会议表示,大连已初步查明“11·03”疫情冷链企业违法犯罪。初步调查表明:这是一起因冷链企业违法犯罪、隐瞒真相,相关机构营私舞弊、敷衍塞责,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失责,由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输入感染大连科强食品有限公司首站定点冷库员工,进而传入社会引发的重大疫情扩散事件。
同时,另一起因隐瞒涉疫信息不报被立案侦查的案例也备受关注。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外来务工人员付某某无视有关规定,故意隐瞒旅居史、暴露史、接触史,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经全面细致调查,决定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样是在疫情防控中故意隐瞒,同样触犯法律红线,这类事件值得警醒。
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刻意隐瞒、拒不配合不仅挑战社会安全底线,影响防控工作大局,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大连冷链企业的隐瞒行为,防控会议上态度十分明确:从严从速依法严厉打击,有责的追责,有罪的定罪,绝不姑息迁就。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以来,一些人罔顾防疫大局、拒不配合防疫、依然我行我素的情况时有发生。尽管具体情形各有不同,但只要触碰了法律底线,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人们不禁感到疑惑,因隐瞒接触史受到法律惩处的早有先例,为何还有人在防疫工作中拎不清、犯迷糊、耍任性?从已经查处的案例看,有些人片面认为个人行踪和身体状况属于隐私,觉得自己没有配合的义务;有些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不会被病毒感染上;有些人担心主动报告会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或给工作带来不便……无论基于怎样的考量,这些都绝非隐瞒不报的理由。
每一次隐瞒不报和拒绝配合,不但于个人毫无帮助,而且可能直接导致疫情区域性扩散。正如网友所言,“你的隐瞒是对大家的野蛮”。从11月4日大连市通报新增1例本土确诊,大连市累计报告本土新冠肺炎感染病例346例,其中确诊病例308例,本土无症状感染者38例。此前,江苏南京毛某宁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引起新冠病毒扩散传播。主动报告、配合防疫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疫情防控两年来的实践,早已证明了这一点。
落实疫情防控,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掉链,每一个人都责无旁贷。从大连疫情的初步调查看,不仅企业隐瞒真相,相关机构敷衍塞责和监管人员失职失责也导致没能及时遏制住疫情扩散。这都警示我们,防控工作环环相扣,任何一个环节掉链失守,千千万万人的努力就可能“归零”。当前,奥密克戎毒株敲响全球警钟,元旦春节即将来临,疫情防控容不得丝毫松懈。服从防控大局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不隐瞒、不添堵,不心存侥幸、不盲目自信,为抗击疫情贡献一份力量。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pl/202112/t20211206_255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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