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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分

时间:2019-11-13 来源:山东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网友“画风”问:党纪处分条例中的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有什么区别?

  答: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从管理和服务对象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这里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以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这里的“大额回报”要结合当地收入水平、平衡同类案件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给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绘图)

  

  高利转贷罪(山东省海阳市纪委监委 海纪 绘图)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与高利转贷罪的区别主要有:

  1.主体不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主体只包括在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公务活动的党员,高利转贷罪的主体为借款人,包括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客体不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信贷资金的发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3.客观方面不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民间借贷方式,从管理和服务对象处获取大额回报,并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高利转贷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获取收入数额较大的行为。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的认定对资金性质无要求,高利转贷罪则必须是信贷资金。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必须从特定对象(即管理和服务对象)处获取大额回报,高利转贷罪则只需要获取较大数额的回报。借用管理服务对象钱财物和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行为认定的必要条件是影响到公正执行公务;高利转贷罪则不需要该要件。(曹静静)


原文链接:http://www.sdjj.gov.cn/gzdt/llyt/202201/t20220127_1166463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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