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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凯:强化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时间:2019-11-13 来源: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4

  

  赵乐际同志在十九届中纪委第三次全会上强调,“监督是纪检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要坚持不懈探索强化监督职能,特别是把日常监督实实在在地做起来、做到位。”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忠诚履职、敢于监督、真抓实干,推动纪检监察工作取得了新发展、新成效。但调研发现,各级纪检监察工作目前存在监督认识不到位、覆盖不全面、重点不突出、机制不灵活、手段不丰富、能力不充分、评价不科学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提高政治站位,把握监督特征,明确职责定位,着力在做实做细监督职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

   一、准确把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基本特征

  把握纪检监察监督工作的基本特征,是审视监督工作问题的关键,是做实监督基本职责的依据,是考量监督工作成效的前提。纪检监察监督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一是监督的政治性。纪委监委是党的政治机关,本质上就是政治监督。其政治属性就要求纪检监察监督,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遵守党章党规党纪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监督检查,坚决做到“两个维护”。

  二是监督的基础性。党章赋予纪委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宪法、监察法赋予监委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三大职责中都是把监督作为第一职责。纪检监察工作要求把纪律和法律挺在前面,但是“徒法不足以自行”,挺纪挺法在前就要把监督挺在前面。监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源头活水”,只有把监督做好了,执纪问责、调查处置才有问题线索来源。

  三是监督的广泛性。监督不仅具有对象的广泛性,而且还有内容的广泛性。监督对象既包括全体党员干部,也包括监察法规定的六类人员。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对象要全覆盖,不能留有盲区。监督内容包括政治建设、政治生态、权力运行、作风建设等多个方面。监督不能以偏慨全,监督内容的广泛性,就要求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开展全方位、有重点的监督。

  四是监督的间接性。纪检监察监督既有别于党委(党组)和党内工作部门的自身监督,又区别于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与这些监督有明确的责任边界和不同的工作要求。党委(党组)、党内工作部门监督和行政监督具有直接性,而纪检监察监督是用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对上述监督的事前事中事后评判和相关问题的纠偏纠错,是“监督的再监督”,既要避免直接冲在一线、越俎代庖,又要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现象发生。

  五是监督的纪法性。党章和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党组工作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政治建设意见等党内法规,以及宪法、监察法,规定了纪委监委监督的原则、内容、对象、权限、程序、责任追究等,监督的职责法定、权限法定,既要求严肃党纪又要求严肃国法,既要求纪法贯通又要求法法衔接,既要求惩前毖后又要求治病救人,工作的政策性、纪法性特别强,对人员的素质要求特别高,必须是政治素养、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强的人来做,而且要保障人员力量充足。

   二、精准研判当前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按照问题导向,对标监督特征,调研发现当前纪检监察监督总体上存在工作质效亟待提高的问题,具体表现在六个方面:

  一是监督认识不到位。首先是监督的基础性认识不到位。市县乡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重办案轻监督”思想,有的认为办案是硬指标、是“显绩”、工作成效立竿见影,监督是软任务、是“潜绩”、工作成效难以评判,从而热衷于办案,不愿花费过多精力开展监督。有的甚至认为,“监督千遍,不如查处一人”,存在“唯办案论”,“监督无用论”倾向。其次是监督的间接性认识不到位。有的地方党委(党组)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再监督”变为“监督全参与”,自身主体责任转嫁给纪检监察机关。如让纪检监察机关巡查会风纪律、抽查上下班工作纪律等。有的领导认为,难度较大工作,只要纪检监察机关介入,就能强力推进,让纪检监察机关出面解决“老大难”问题,纪检监察机关成为党委(党组)的“放羊鞭”。如某镇党委书记让镇纪委书记参与征地拆迁,导致镇纪委书记被区纪委诫勉问责。

  二是监督对象不全面。首先是监督地方党委(党组)班子成员覆盖不够,同级监督依然处于“两难”境地。多数乡镇纪委书记反映,自己与其他党委班子成员在“一口锅”里吃饭,为今后工作和个人进步考虑,存在监督“一把手”失前程、监督班子失和气、监督下级丢选票的思想顾虑,存在不敢监督问题;如果疏于监督,又担心失职渎职被问责。有的基层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口头上愿意接受监督,但思想和行动上却规避监督,忌讳与纪委书记交流思想、沟通工作,存在纪委书记被边缘化、疏远化现象。其次是有些政府部门系统内的二级单位监督处于失位状态,没有全覆盖。有的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被撤销,没有部门监督机构和人员,即使有部门监督机构和人员,对二级单位监督也是鞭长莫及;部分派驻(派出)机构忙于办案,监督工作没有延伸开展,常常是无暇顾及。如教育、卫生、水利、交通等系统基层单位监督存在盲区,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多发。

  三是监督重点不突出。在监督内容上,主要表现在“三多三少”,即监督“三重一大”事项、财务问题和人情风多,聚焦政治建设、政治生态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监督少。有些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不到监督职责的政治属性,没有清醒地认识到纪检监察监督就是政治监督。有的认为政治建设、政治生态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监督容易上纲上线,难以把握。有的认为开展政治方面的监督缺乏抓手,难以找到切入点、突破口,使得政治监督停留在材料、口号层面,发现和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较少,在践行“两个维护”上下功夫不够,发挥政治生态“护林员”“啄木鸟”作用不够。

  四是监督手段不丰富。主要表现在“三多三少”:传统办法多,科技手段少。日常监督主要是传统的“报告式”、“提醒式”、“查阅式”、“问责式”,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化、信息化手段开展监督不够。单打独斗多,联动监督少。市县派驻(派出)机构同志反映,机关执纪监督部门没有与派驻(派出)机构形成联动监督;巡察监督很少与派驻(派出)机构沟通,有些派驻(派出)机构已经督促部门整改的问题,又被巡察机构当作问题反馈和线索移交,增加了线索处置工作量;纪检监察机关与财政、税务、审计、公安等部门之间协作配合不够,有的部门“零报送”问题线索,有的甚至发现问题线索也不移送,内部消化。面上监督多,深度监督少。日常监督没有真正沉下去,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和各级领导批示情况开展专题式、点穴式、机动式监督检查不够,开展回访监督检查较少。

  五是监督能力不充分。首先是人员力量不充分。由于面向纪检监察机关的国考计划少、可供遴选的基层生源少、机构改革人员调动冻结、监察体制改革实转隶人数少于编制数、纪检监察机关新录人员素质要求高以及晋升空间小等原因,导致县市区纪委监委进人难、空编多,少则空编20人,多则空编40人。市县执纪监督部门、派驻(派出)机构一般实际在岗仅2-3人,乡镇纪委一般只有1-2人专职专责,监督人员严重不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强调问题线索处置“五个优先”,抽调执纪监督部门人员参加审查调查现象普遍,监督力量又被挤压。其次是业务能力不充分。市县区纪委监委普遍反映,缺乏审计、财会、法律、计算机等专业人才,一直在纪委的工作人员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纪法贯通能力,新转隶纪委监委人员缺乏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和纪法贯通、法法衔接能力。乡镇村居纪检委员(监察信息员),平均年龄偏大(45岁左右),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拿捏不准监督业务。

  六是监督评价不科学。纪委监委在考核导向方面存在偏差,案件查办、信访件办理、信息宣传是硬性指标,考核分值较高,有的案件查办占考核分值40%,而监督的分值占比最多只有20%。据有的乡镇纪委书记和县市区派出干部讲,县市区纪委监委在会上口头下达查办案件考核指导数,如某县纪委要求乡镇纪委每年办理信访件10-20件,立案8-18件,派出机构办理信访件25-35件,立案18-28件,完成不了任务要按照件数扣分。重视查办案件的考核,必然忽视监督的基础性,客观上导致监督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地位下降。同时存在监督评价机制不健全问题,监督考核评价什么、怎么考核、考核结果如何运用,没有形成体系。

   三、高质高效履行好纪检监察的基本职责、第一职责

  研判问题,是为了解决问题。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问题导向,保持政治定力,把握监督定位,持续深化“三转”,提高监督质效,努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是树牢第一意识,强化首责理念。监督有力,才能发现问题,才能为执纪审查和监察调查提供“弹药”,为预防和惩治腐败创造条件。监督的根本目的,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无数案例表明,“破法”必先“破纪”,违纪必有苗头。如果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能够把监督挺在前面,及时“大喝一声”“当头一棒”,就可以避免许多“好同志”“好职工”变成“阶下囚”的悲剧。监督工作的基础性和纠偏纠错功能的重要性,就要求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政治站位,树牢第一意识,本着对组织负责、对干部负责,实现从“办案第一”向“监督第一”转变,从“重事后查处监督”向“重事前事中监督”转变,跳出“忽视监督-问题衍生-忙于办案-无暇监督”的恶性循环,防患于未然、捉矢于未发,多做打基础管长远的工作。

  二是树立系统思维,强化政治监督。纪检监察监督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又要做到重点突出,绝对不能大水漫灌。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围绕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廉洁从政从业的系列要求塑造全面监督之形,全方位开展政治建设、政治生态、权力运行、党风政风等方面的再监督。突出政治监督,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牢记一切业务工作皆有政治,主动把党的政治建设融入监督执纪问责、监督调查处置的各方面、全过程,督促“两个维护”落实在实际行动上,彰显监督的政治性,锤炼政治监督之魂。重点强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理论武装、政治生态建设和五大发展理念、三大攻坚战、深化改革、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再监督,保障党的十九大确定的宏伟蓝图和党中央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变为现实。依规依纪依法做好执纪问责、调查处置,发挥政治监督的预防、教育、惩治等功能,高扬监督执纪之鞭,重点严肃查处政治上离心离德、思想上蜕化变质、组织上拉帮结派、行动上阳奉阴违等“两面人”,坚决纠正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空泛表态、应景造势、敷衍塞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是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制度优势。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全面改革政法机关纪检监察派驻模式,实现工作关系、经费保障和工资福利等与驻在部门全面脱钩;探索市级派驻机构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协作区模式,均衡调整综合监督部门,解决人员力量分散、人手短缺问题,解决有的派驻机构无暇监督、有的派驻机构无案可办问题。深化乡镇纪委监察体制改革,其人员编制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管理,考核晋升由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探索建立国企、学校、医院和乡镇村居纪检监察专员模式,使监督向最后一公里延伸。健全四个监督联动机制,加强派驻(派出)监督与巡察监督联动,派驻(派出)机构派员参加巡察,主动做好巡察发现问题事前沟通,及时跟进反馈问题整改督促和移交线索处置;加强信访和案管部门与下级纪委、同级派驻(派出)机构的联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集中研判“森林”状况,共同研究预防措施;加强执纪监督、审查调查部门与职能监督部门联动,根据需要共同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并督促职能部门及时移送相关问题线索。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健全纪委监委和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正确处理党委(党组)全面监督与纪检监察专责监督的职责关系,认清监督间接特征,厘清职责边界,归位各自责任,把不该牵头、不该参与的工作交还给党委(党组)、职能部门,防止“放羊鞭”现象,从制度层面解决与综合监督单位职责边界等问题;完善纪委监督同级党委、派驻(派出)机构监督部门领导班子的规范性指导文件,建立同级监督清单;制定派驻纪检监察组“坐诊”一家“巡诊”多家监督部门党组会议的相关制度,明确监督权限、内容、程序、机制等;高度重视和把握监督的纪法特征,研究制定《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适用规则、政策尺度和工作要求。

  四是创新方式方法,强化监督质效。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主动对接利用国税税票、公车管理、公安“天眼”、市场主体登记、扶贫监管等信息系统,核查违纪违规问题,为纪检监察监督插上科技翅膀,实现从传统方式向科技手段监督的转变。用好调查研究“传家宝”,广泛开展驻点调研监督,走进“森林”面对面了解“树木”,从“查档案”、“看照片”到“见思想”、“全扫描”,零距离观察“树木”,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传导压力,实现从走马观花向下马看花监督的转变。抓好全过程的日常监督,形成日常检查、问题反馈(线索移送)、督促整改(审查调查)、督促立制、回访教育、再次检查的闭环,改变只重问题发现处置、没有建章立制督促和回访监督等忽视“后半篇”现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用好谈话函询,及时红脸出汗、咬耳扯袖,触及思想、触动灵魂,杜绝“一谈了之”;发挥执纪问责、调查处置标本兼治作用,既重震慑,又重教育,做到以案为鉴、以案释纪、以案促改,实现从单程监督向全程监督的转变。

  五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能力提升。纪检监察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职业要求很高,专业的事情必须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要按照“定位向监督聚焦,责任向监督压实,力量向监督倾斜”的要求扩队伍体量,配齐配强派驻(派出)机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和职能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三支干部队伍,并确保人员相对稳定。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强队伍体质,抓好专题培训、上派下挂、跟班办案、法律普修和青年夜校,磨好业务技能“金刚钻”,提高思想政治、执行政策、执纪执法、信息化工作等水平,努力成为思想工作的好手、监督执纪的能手、审查调查的高手。按照打造铁一般信仰、铁一般信念、铁一般纪律、铁一般担当干部队伍的要求健队伍体魂,弘扬斗争精神和自我革命精神,严管厚爱纪检监察干部,加强内部督查、风险排查、专项整治,治理得过且过、不敢担当、不善作为、以权谋私等问题,“零容忍”违纪违法现象,坚决防止“灯下黑”。

  六是构建评价体系,强化结果运用。研究制定纪委监委、内部部室、派驻(派出)机构分类考核办法,优化指标体系,实行查办案件指标“瘦身”,日常监督指标“健体”,实现考核“以办案为主”转向“以监督为主”,引导主动监督、靠前监督,做细监督、做实监督。强化结果运用,对于不当绅士、敢于监督的干部,日常监督做得细做得实、其综合监督部门新增问题线索少善于监督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进行规范监督的干部,大胆培养使用。

  (作者为荆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代理主任)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ywld/gd/1187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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