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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诊所式教学解锁“审理练兵”新模式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将贪污辩解为私分国有资产,这是较为常见的辩护手段,审查调查、审理人员在取证、审查证据时应当加以注意,着重从犯罪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犯罪对象是国有资产还是公共财产以及行为方式是否具有隐蔽性等多方面进行固定、审查和运用证据。”这是某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同志在日前举行的滁州市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活动上发言的场景,这也是滁州市纪委监委开展诊所式教学的一个缩影。

  近年来,滁州市纪委监委聚焦实战演练,不断探索创新“审理练兵”方式方法,将业务讲堂搬进庭审现场,融入模拟案件实践教学,贯穿于真实案件审理,通过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和评议、模拟案件实践教学、跟案审理等“套餐”活动,推动全市审理队伍业务技能逐步提升,扎实推进全市“铁案工程”建设。

  为突出案件本身的观摩学习价值,严选教学案件。重点选择涉及罪名较多,案情相对复杂,犯罪手段具有代表性,辩护律师拟做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以及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并提前与承办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进行对接,全面掌握案件进展情况及被告人认罪态度。

  集中组织全市案件审理人员现场旁听观摩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过程,要求参加人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证据及定性处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事先做足“功课”,带着问题旁听观摩,着重关注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重点环节,全面复原案件事实和证据,形成内心确认。

  法庭审理结束后,由承办监委案件主审人结合审理情况,介绍该案证据收集、固定、审查运用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其他人员重点围绕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评议,发表各自意见,并针对辩护人的意见,认真分析案件办理中是否存在事实定性不准确、证据收集不全面等问题,以及就如何做好职务犯罪案件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工作进行研讨。

  在收到判决书后,开展案件复盘。由案件审理组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判决书内容进行比对和分析,总结案件事实和罪名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提出的补证意见进行比对和分析,总结调查程序、证据标准、财物处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查找和改进不足,同时深入发掘有益经验,整理形成类案办理要点,供办案参考。(滁州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ahjjjc.gov.cn/jlsc/p/1011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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