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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义之财不可取

时间:2019-11-13 来源:西藏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不义之财,非吾有也。”出自汉·刘向《列女·齐王稷母传》,意思是说,不应该以不正当手段获取钱财。不义之财这个成语出自古代齐国宰相田稷子退还别人黄金典故。田稷子把别人送给他的黄金孝敬给母亲,他的老母亲感觉到很奇怪,他的俸禄不会有这么多,哪里来这么多钱财?田稷子就把收受别人钱财之事如实相告,他的母亲就告诫他,不义之财不能贪。田稷子就把黄金一一给退了回去。

  贪污受贿得到的不义之财来路不正,是用手中权力换来的,终究是过往云烟,最终也逃不过法律制裁,喝下自酿的苦酒一杯。靠合法得到的钱过日子,才能让人安心踏实,小日子会越过越红火。

  “饮酒不醉是英豪,恋色不迷最为高,不义之财不可取,有气不生气自消。”苏轼这首诗道出了做人一定要有底线,不义之财不可取的朴素道理。然而,在历史长河中既有士大夫对清贫的坚守,也有贪官污吏泯灭人性的巧取豪夺,士大夫名垂青史,贪官污吏遗臭万年。东汉国舅爷梁冀,在其为官二十多年时间里,欺压百姓,霸占田产,过个生日就收受上千万银两,最终被汉恒帝处斩;北宋奸相蔡京,借王安石推行新政之际,假公济私,广为聚财,拥有土地50万亩,被贬岭南,途中死于潭州;明朝太监刘瑾聚敛财产,来京官员,向其送银,少则数千,多则万两,后谋反事败,被处死……盘点古代这些贪官污吏,善良限制了我们想象,他们敛财手段各异,捞得盆满钵满,富可敌国,但最终不是无家可归,就是身首异处。

  贪污受贿谋取不义之财,迟早是要还的。每个党员干部特别是手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也不是生活在真空中,时时刻刻面临着各种各样的诱惑,稍有不慎就会跌入万劫不复的深渊。据北京市纪委监委消息,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原副总经理魏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洽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等方面为相关单位谋利,收受巨额贿赂,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银保监会纪检监察组、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监委消息,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国荣妄想当官发财“两不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风险处置权力作为利益输送、结交关系的工具,非法收受和索取他人巨额财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据贵州省纪委监委消息,贵州产业技术发展研究院党委委员、副院长宗文将公权力变为满足一己私欲的工具,甘于被“围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他们为金钱所累,取不义之财,为不法之事,或自毁前程、倾家荡产,或身败名裂、妻离子散,“一世英名毁于一旦,身陷囹圄悔恨终身”。

  “不义之财,就是金马驹子在面前蹦三蹦也不会动心。”贪污贿赂得到的不义之财是穿肠毒药,拿了不该拿的不义之财,就会授人以柄,这个时候手中的权力还会为人民服务吗?“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对于党员干部来说,一定要谨记,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坚决守住廉洁从政的底线,用手中的权力来为党分忧、为国干事、为民谋利,切不可被不义之财遮望眼,做出荒唐事来,悔之晚矣。

  “君子素其位而行,不愿乎其外。”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党员干部不要像《秋灯丛话》中的齐女一样既想“嫁西邻”又想“跟东邻”,当官发财两条道,不义之财不可取。(西藏自治区纪委监委宣传部 李永峰 李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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