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立法回应人民关切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图为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新华社记者 张领 摄
3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透露了新一年国家立法的“发力点”。从公共卫生、国家安全,到现代化经济体系、民生保障,国家立法从这些重点领域发力,有利于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完善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所必备的法律体系。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指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谋划人大工作,突出重点领域立法,自觉承担起新时代新征程对人大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
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反食品浪费法、家庭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时启动条件成熟领域法典编纂工作……新一年国家立法“发力点”,涉及到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些重点领域立法进展如何?哪些立法你最关注?
继续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
“人民健康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3月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的医药卫生界、教育界委员,并参加联组会时强调。
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是保障和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2020年6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专家学者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要有针对性地推进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等法律修改和制定工作,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明确中央和地方、政府和部门、行政机关和专业机构的职责。要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法律法规,推动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提出“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重大任务。这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教训,立足国情、放眼长远作出的重大决策。
“民有所呼,法有所应。”国家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疫情期间相关立法节奏加快。疫情发生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把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比如,2020年2月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立法出发点始终是为了人民群众的福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工作计划,要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这将有利于健全权责明确、程序规范、执行有力的疫情防控执法机制,进一步从法律上完善重大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控措施。
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国家安全法治体系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介绍,今后一年将制定反有组织犯罪法、陆地国界法、粮食安全保障法、数据安全法等,修改突发事件应对法等。
“在我们这么一个有着14亿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始终是治国理政的头等大事。”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首场“部长通道”采访活动,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通过网络视频方式接受采访时表示。
当前,春耕生产正在从南向北梯次展开。总体来看,我国粮食已经保持了17连丰,目前我国人均粮食占有量为474公斤,国际通常认为400公斤是粮食安全的标准线,我们的粮食安全完全能够保障。
然而,居安不忘思危。尽管我国粮食生产连年丰收,对粮食安全还是始终要有危机意识,全球新冠肺炎疫情所带来的影响更是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如何保障粮食安全?参加今年全国两会的全国人大代表、康恩贝集团董事长胡季强建议,应加快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确保粮食安全底线,他认为,制定粮食安全保障法是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需要,有利于各级政府和老百姓从法律的高度对我国粮食生产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树立确保粮食安全高度责任感。
今年,除了粮食安全,数据安全同样引人关注。
在互联网经济时代,数据是新的生产要素,是基础性和战略性资源。随着数据在生产生活中海量增加,数据安全问题愈发凸显,给公民个人权益、产业健康发展甚至国家安全带来诸多风险,将数据安全纳入法治轨道具有必要性。
据了解,2020年6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数据安全法草案,草案规定了支持促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措施,建立健全国家数据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开展数据活动的组织、个人的主体责任等。
数据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日常生活。比如,有些行业中滥用大数据行为和大数据“杀熟”的情况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大数据产业发展?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杨帆提出,希望国家加快出台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并在相关法律中对上述问题予以明确。
“希望通过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更好地推进更高质量的数据共享开放、更广泛的数据融合应用、更安全的数据全流程管理、更高效的数据交易流通,营造良好数字生态。”杨帆说。
助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促进科技创新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今年将制定期货法、乡村振兴促进法等,修改反垄断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
乡村振兴是一篇大文章,如何通过立法,为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提供法治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市方林村党委书记、村委会主任方中华建议,强化法治保障,加快出台乡村振兴促进法。
事实上,乡村振兴促进法立法正蹄疾步稳推进。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列入立法规划,2020年6月18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这是草案首次提请审议。2020年6月22日至7月21日,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有意见建议增加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建立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机制的内容。草案二审稿吸收了相关意见。
2020年12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听取关于乡村振兴促进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突出党对乡村振兴工作的领导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应遵循的原则,增加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等内容,拟健全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建立解决相对贫困的长效机制。
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乡村振兴促进法呼之欲出。
除了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法,修改反垄断法同样备受代表委员关注。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提出修改反垄断法,将有利于实现市场良性竞争,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国家支持平台企业创新发展、增强国际竞争力,支持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同时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专家介绍,目前,反垄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新经济领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与信息时代高科技支撑的商业模式不完全匹配,制度上有不衔接之处,需要与时俱进适当修改。
“我国互联网经济走在了全球前列,对其涉嫌垄断行为的监管却未能跟上,因此要提升能级。”全国政协常委、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认为,数字经济时代,互联网平台公司凭借自身拥有的海量数据、算法和资本迅速崛起,从民生领域到金融等关键行业“跑马圈地”,从以电商平台“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性交易行为,到在线订票或打车平台涉嫌大数据“杀熟”……垄断乱象呈现愈演愈烈之势。在周汉民看来,这就存在着严重的系统性垄断风险。为此,他建议,要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重点增加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内容,提高对头部企业垄断行业的处罚力度。
完善民生保障、社会治理等急需的法律制度
制定反食品浪费法、家庭教育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修改体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计划在民生保障领域出了一系列实招。
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例。当前,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今年两会期间,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立法工作,也成为代表委员普遍关注的焦点。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举行,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新技术广泛使用,隐私保护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出现了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泄露、滥用,甚至被倒卖的现象,引发了人们担忧。政协委员们认为,如何有效规范相关机构、互联网企业等依法依规采集、储存和使用个人信息,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十分重要。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据了解,2020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我国相关立法并非一片空白。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以及民法典中都有相关规定。然而,在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委员孙宪忠看来,“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重要问题,现有法律并未建立起法律规范。尤其是有关个人信息的收集问题。此外,在信息化条件下,个人信息作为现代化社会管理的手段如何进入大数据系统被运用的问题,也是目前法律没有解决的。”孙宪忠建议,个人信息保护法应把信息收集问题作为立法要点。
当前,针对个人信息保护,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公民的个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被收集和使用,如何保护好相关个人信息?
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第八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蔡卫平认为,应关注个人信息的依法收集,在疫情防控中,除了疾控部门、医疗机构外,各地社区和商业机构也在收集公民个人信息,但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只有疾控部门和医疗机构可以在传染病学调查、检测中有权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因此,必须要遵循明确的法律授权范围。传染病防控个人信息公开要有“度”,信息的“度”就在于根据不同疾病的传染和发展的规律来收集必要信息,应避免过度收集。
大数据时代,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题中之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体现了对个人尊严的保护和尊重。毫无疑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和实施,将对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发挥重要作用。(记者 程威)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3968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