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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如实报告个人事项检验对党忠诚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近日,西藏自治区政府原党组成员、副主席张永泽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通报指出其“违反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去向”。此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总裁沈东,江西省宜春市政协原副主席周志平等,也被通报指出“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次隐瞒不报个人重大事项”。

  从近年来查办案件情况看,少数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值得关注和警惕。有的“来去如风”,一到节假日就不见了,跟组织玩“失踪”;有的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也不向组织报告;有的对自己的房产、投资情况有意隐瞒,跟组织“扮穷”。俗话讲,“事出反常必有妖”,如此隐瞒不报、漏报谎报,往往是心里有鬼,企图掩盖违纪违法问题。比如,不报告个人去向,多半是去了不该去的地方、干了不该干的事;偷偷把配偶子女移民到国外、钱存在国外,是想给自己“留后路”,随时准备“跳船”;不报告投资情况,是因为其中有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这样的案例不少。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检验着党员干部能不能向组织说真话说实话、是否对党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就曾严肃指出,“有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打埋伏、八小时之外找不到人,能说对党忠诚吗?”对党忠诚不仅体现在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也体现在日常工作生活的言行中。是否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看似是工作生活中的小事,实际上是关系党性原则的大事,本质上是要求党员干部表里如一、知行合一,自觉履行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的基本义务,践行入党誓词中“对党忠诚”的庄严承诺。

  包括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内,我们党历来重视并不断规范党组织、党员干部的请示报告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性。《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一系列法规制度,对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作出新规定、提出新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的行为,还有明确的处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背后有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更要一查到底,严肃处理。

  请示报告不是小事,不能满不在乎。党员领导干部要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决不能我行我素,决不能遮遮掩掩甚至隐瞒不报。事实上,做到了守牢纪律底线、按规矩办事,就没有什么可以隐瞒的。守住纪律才有底气,自身过硬方能坦荡。对不请示报告的干部,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格外注意。不仅要查处不请示报告的行为,也要深挖背后有无严重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及时掌握干部情况,从严从实管理监督,确保请示报告制度刚性执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yw/system/2022/07/12/03012700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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