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精准问责规范问责 | 强化问责决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督促执行。实践中,有的地方和部门问责决定执行不力,还存在“打白条”“打折扣”现象。有的搞“秘而不宣”,或仅在小范围宣布,或仅宣布部分内容;有的违规评定年度考核等次、发放考核奖金,或授予各类先进荣誉;有的调整职务职级和工资待遇不及时、搞变通。比如,某乡镇原国土所所长被问责免职后,随即被任命为另一乡镇国土所负责人。这些现象和问题,损害了问责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019年《问责条例》修订时,对问责决定执行部分作了进一步的充实完善,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确保问责决定执行到位。
全面压实问责决定执行的责任
首先,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履行好责任。依据《问责条例》有关规定,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责任贯穿决定执行的全过程,包括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及时宣布并督促执行问责决定,向纪委和组织部门通报有关问责情况,向相关单位通报需要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情况,督促检查整改落实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要强化决定执行工作,做好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衔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问责的板子真正落下去、落到位。
其次,纪委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强化对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问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这是2019年修订时新增的内容,通过将问责决定归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充分发挥问责决定的作用。此外,各级纪委还应把问责决定执行情况纳入日常监督内容,及时发现和纠正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问题。
再次,有关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部门应当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部门备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规定办理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晋级晋档、工资级别调整、绩效奖金拨付等工作。
最后,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要履行好相应管理监督职责。督促被问责领导干部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加强督促检查
根据《问责条例》的有关要求,我省在实践中探索出了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回访核查、专项检查等有关做法。
一是建立问责决定执行清单制度。规范送达工作是做好问责决定执行工作的第一步,也是非常关键的一步。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送达问责决定时,附上一份书面的执行清单,明确被问责领导干部的影响期及其影响期内工资、绩效考核、晋级晋档、奖金津贴发放等相关事宜,能起到很好的提醒和督促作用。比如,因问责单独受到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在问责决定送达时要作出书面要求和提示。
二是建立问责决定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回访核查机制。要求被问责领导干部所在党组织在收到问责决定的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委、纪委、党的工作机关专题书面报告问责决定的执行情况。加大对问责决定执行报告的回访核查力度,对执行报告相关事宜及时跟踪回访,深入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
三是加大问责决定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力度。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台账,实行跟踪督办和销号制度,对薄弱环节和易发多发问题开展“回头看”,确保问题逐条逐项整改到位、处理到位。比如,近年来,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纪律处分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和受处分干部集中回访,有力推动了问责处分决定执行工作。今后,还要进一步加大对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问责方式执行情况的回访核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发现执行不力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切实打通问责决定执行的“最后一公里”。
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要围绕《问责条例》有关内容,搞好“精装修”,健全完善配套制度机制,保障问责决定执行到位。问责决定执行涉及单位多、政策性强,针对部门之间沟通衔接不畅等问题,可探索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会同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定期沟通衔接有关信息,协调解决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构建责任明确、齐抓共管的执行工作格局,使问责决定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有效。(湖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7月28日理论周刊第7版)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91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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