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2017年8月至2018年2月,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居民胡某在与谢某某房屋产权纠纷民事诉讼中,一审、二审均败诉。后胡某向孝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孝感市原国土资源局向谢某某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时任孝南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邱某某担任胡某行政诉讼案的主审法官。案件审理期间,胡某先后两次送给邱某某共计5万元现金,企图通过行政诉讼打赢官司。
邱某某罔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结果,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枉法裁判,撤销孝感市原国土资源局向谢某某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谢某某上诉后,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孝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
另经孝南区纪委监委查明,邱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2021年12月,邱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022年6月,邱某某因犯受贿罪、行政枉法裁判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监察机关必要时可以依法调查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涉嫌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并在立案后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
监察机关在调查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中,可以对其涉嫌的前款规定的犯罪一并调查,并及时通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同时涉嫌监察机关管辖的其他职务犯罪,经沟通全案移送监察机关管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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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提供:湖北省孝感市纪委监委漫画:刘哲姝)
原文链接:http://www.hbjwjc.gov.cn/hxjl/ll/14347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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