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处理违纪违法案件中的“特定关系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多个条款对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和谋取私利进行了规制,并将特定关系人主要表述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实践中,进一步明确特定关系人的范围和认定标准,是准确认定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性质、严肃追究其纪法责任的必然要求。
结合实践,我们认为应根据三个标准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认定。一是依身份认定,主要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现行党纪政务处分规定的表述比“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特定关系人”范围更广,对亲属的界定不仅包括近亲属,也包括其他亲属,如岳父(母)、儿媳、女婿等,并明确把“身边工作人员”表述为特定关系人,如党员领导干部的秘书、司机、保姆等。这既体现了纪检监察机关的办案特点,也突出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对亲属关系的认定,除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要注意收集干部履历表、入党志愿书、入学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结婚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亲属关系证明等。对身边工作人员的认定,除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外,还要注意收集有关干部任免文件、劳动合同、工作分工文件等。二是依不正当性关系认定,主要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情妇(夫)。所谓情妇(夫),通常是指男女两人,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人。实践中,认定情妇(夫)时,除了双方的陈述(供述)外,还要注意收集平时交往、经济往来的相关证据。如果男女双方平时交往互动较少,偶尔有过一次或两次不正当性关系,不宜直接认定为特定关系人,要结合双方的经济往来等情况作综合判断。三是依共同利益认定,主要是指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其他共同利益关系人。比如,合伙人、共同投资人、已经形成默契的介绍贿赂人、共同受贿人等。实践中,共同利益关系主要是指经济利益关系,纯粹的同学、同事、朋友、战友等关系不属于共同利益关系。如领导干部甲与其战友乙关系较好,某工程建设老板为了承接工程,通过乙请托甲帮忙打招呼。事成之后,乙从工程老板处获得了好处费。如果甲对此不知情,那么乙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甲可能涉嫌滥用职权,此时不宜简单把乙作为甲的特定关系人。如果甲知晓乙收受好处费,也未提出异议,那么可认定乙作为甲的特定关系人涉嫌共同受贿。需要注意的是,共同利益关系不限于共同财产关系,还包括精神利益关系和其他利益关系,如一些领导干部对所谓的“大师”“政治骗子”言听计从、有求必应,在精神上对其形成依恋和依赖,双方虽然不是经济利益关系,但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同样侵害了党员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要重点收集双方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证据,如双方平时交往、经济往来、有无共同投资、共同占有财物、精神依赖、搞团团伙伙等证据。对于精神利益关系,实践中面临发现难、取证难、查处难等问题,要通过大数据排查分析被审查调查人的朋友圈、生活圈,发现可疑的特定关系人,同时要做好被审查调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让其主动交代、配合调查。
在认定特定关系人违纪违法问题上,如特定关系人不是党员公职人员的,应视情况给予其批评教育、作出检讨、责令具结悔过等,涉及违法的移交至有关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特定关系人是党员公职人员的,应结合其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是否有共同违纪违法的主观故意,准确认定其违纪违法行为性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务处分。在认定特定关系人涉嫌犯罪问题上,特定关系人单独可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如果特定关系人与党员公职人员在主观上有通谋,客观上共同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则构成共同犯罪。(作者单位:上海市纪委监委、松江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s://www.shjcw.gov.cn//2015jjw/jfsy/content/517625ac-4b48-48cb-bfa3-1e0b08813b9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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