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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时评】摸清红色“家底”,上海创设红色资源名录制度

时间:2019-11-13 来源:上海市纪检监察网站 作者:佚名 0

  上海,党的诞生地和初心始发地。
随着“七一”临近,包括中共一大纪念馆、中共二大会址纪念馆、中共四大纪念馆,以及中共中央政治局机关旧址(1928—1931年)、中共中央军委机关旧址纪念馆等在内的一批上海红色地标完成建设或修缮改造并对外开放。612处散布在上海大街小巷的旧址遗址、纪念设施等各类红色资源串珠成链,共同构成上海党史学习教育的“第二课堂”。
5月21日通过的《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用“正当其时”四字来形容这部法规的颁布实施。
为什么制定这样一部法
丁伟表示,上海在这个历史时刻制定和出台一部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红色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政治性和时代性。
记者了解到,这部法从立项、启动、起草全过程,都是根据市委要求,由党委职能部门统一牵头组织推进。《条例》明确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实行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市、区两级包括党委、政府相关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机制,办事机构设在党委宣传部门。不少专家学者表示,这部红色立法体现了上海的资源优势。上海是中国共产党的诞生地,红色资源点多面广、丰富多彩,在中国近代史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相比外省市同类立法,上海纳入《条例》适用范围的红色资源最为宽泛,充分体现了本次立法的系统性和全面性。
上海市档案局(馆)原副局(馆)长、上海市委党史研究室特约研究员邢建榕说,这部《条例》显现了上海红色资源的丰富性、多样性和首创性,突显它的历史价值、教育作用和纪念意义,彰显了上海作为中国共产党诞生地的突出地位。
“这部红色立法注重传承弘扬,突出立法的创新性和引领性。”丁伟表示,在名称上,上海这部《条例》是目前全国唯一一个在名称中体现“传承弘扬”的地方立法;在体例上,创新性地将“传承弘扬”作为第三章;而在内容上,“传承弘扬”一章共有15条,占《条例》篇幅的四分之一。
摸清“家底” 明确“管家”
不久前,上海在对革命文物家底进行系统梳理后,对外公布了本市第一批革命文物名录,共计150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和208件/套可移动革命文物,为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提供了生动的“活教材”。
记者了解到,这150处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分布于全市15个区,跨越100多年历史,包含1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7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08件/套可移动革命文物均为珍贵馆藏一级文物,包括初版的中文全译本《共产党宣言》、上海市人民政府成立时的第一块招牌等。
摸清红色“家底”,是红色文化传承弘扬的基础。此次立法创设红色资源名录制度。《条例》明确,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经过调查、评审、公示等程序,根据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红色资源名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摸清了“家底”,也要明确“管家”。“红色资源相关主体复杂,涉及党政多个部门以及群众团体,如果各方在红色资源的保护弘扬中有不同意见,由联席会议拍板。”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办公室副主任朱杰说。《条例》引入名录制度,建议权则交由一个特别机构——联席会议。《条例》明确建立党委领导下的市、区两级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联席会议,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动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研究决定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重大事项,对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作者:王海燕)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370/u1ai870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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