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1942年《解放日报》缘何发表这样的社论
在我们党的历史上,中央监察委员会经历撤销、恢复和再撤销,存续时间虽然不长,但在加强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先导作用。
「成立专门执纪机构」
1927年夏天,曾参加中共一大的包惠僧被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作出这一处分决定的,是刚刚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
1927年4月底到5月初召开的中共五大,首次选举产生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正式委员7人、候补委员3人组成,主席王荷波,副主席杨匏安。
《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以设立监察委员会专章的形式,赋予了中央监察委员会的合法地位。此外,中共中央常委会作出决议:开除党籍问题必须由组织部通知监察委员会开会。
1927年5月,国民革命军独立第十四师师长夏斗寅背叛革命,率部进攻武汉。担任独立第十四师党代表的包惠僧没有及时掌握情况,且安抚夏斗寅无果。鉴于包惠僧的相关责任,中央监察委员会给予包惠僧留党察看两年处分。
事实上,从中共一大、二大、三大至四大,我们党都特别重视纪律问题。中共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专列纪律一章,规定了几种必须开除党籍的行为。1926年8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这是党史上第一部专门惩治腐败分子的文件。
中央监察委员会的正式成立,夯实了党内监察的基础,为保证党的纯洁性、提高党中央的威信以及党组织的战斗力作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后不久,王荷波出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赴北京开展地下工作不久牺牲。在一众监察委员遭受重大损失以及我们党转入地下秘密工作的情况下,中央监察委员会难以正常开展工作。于是,中共六大决定撤销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中央审查委员会,由中央审查委员会行使部分监察委员会职权。
「中央苏区执纪实践」
土地革命时期,加强执纪是客观需要。鉴于中央审查委员会发挥作用有限,中共中央于1931年6月成立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调查和处理党员违纪问题。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央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行使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察监督等职能。
1932年至1934年,以瑞金为中心的中央苏区开展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反腐败斗争。1933年12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训令,对贪污量刑予以明确规定,对玩忽职守、浪费公款致国家遭受损失的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及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
苏区干部谢步陞利用职权贪污财物、道德败坏、杀害红军军医,是中共反腐败历史上被判处死刑的第一个贪官。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同志指出,这是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发生的第一桩腐败案,此风不刹何以了得?毛泽东同志更是进一步指示,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
1933年1月,中共中央迁至瑞金后,撤销中央特别工作委员会。1933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在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前设立中央党务委员会,各省县于召开党代表大会时成立监察委员会。1933年冬,中央苏区各省县委先后成立监察委员会。
由此,中央苏区逐步建立起“四套并设”的党政监察机构,即党内中央党务委员会和中央审查委员会、政府内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和中央审计委员会。
党政监察机构与群众性监督组织协同配合,处理了一系列严重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严肃了党的纪律、纯洁了党的组织。
「延安时期执纪实践」
1935年11月,中共中央在陕北成立中央党务委员会,承担党内监察机关职能。这是关于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处分的最高机关。
当时的陕甘宁边区,对党员的各项要求往往比非党员更加严格。边区政府颁布的《惩治贪污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根据贪污数目多寡分别予以量刑。比如,某团政治委员刘振环曾参加五次反“围剿”和长征,因贪污公款500元被开除党籍并移交司法机关判罪。
拿当时的共产党和国民党来对比,更可谓“两个政党,两种纪律,两种作风,两种走向”。
黄克功,红军时期的团政委,抗大三期学员队队长;张灵甫,黄埔四期生,国民党军队的上校团长。同样有过枪林弹雨的经历,同样是因情生恨而杀人,两人受到的惩处却截然不同。
处理黄克功一案时,面对许多人刀下留人的请求,毛泽东同志坚定地说: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最后,黄克功被判处死刑。而在国民党那里,张灵甫仅仅被关了一年就官复原职,继续掌权领兵。
孔祥熙和肖玉璧,前者是国民政府财政部部长,后者曾任陕甘宁边区贸易局副局长。
1942年2月,美国国会批准向中国贷款5亿美元。但调查发现,这笔款中有8000万美元直接存入了孔祥熙等人的个人账号。丑闻曝出,舆论哗然,孔祥熙却在蒋介石庇护下照样升官发财。
另一边,1933年参加革命、浑身有90多处伤疤的肖玉璧因贪污挪用公款3000余元,被处以极刑。1942年1月5日,《解放日报》发表社论《从肖玉璧之死说起》,指出:不容许有一个“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长!有了,就拔掉它!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两个领兵人、两个“理财人”的不同结局,深刻揭示了共产党、国民党的本质区别。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一直伴随着中国共产党发展壮大。
1945年4月至6月召开的中共七大,决定撤销中央党务委员会,恢复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监察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在中央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并受理党员的控诉。
中共七大虽然规定设立党的监察机关,但由于处于战争时期,并未实际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具体执纪监督工作仍由各级党委组织部监管。
「执纪监督问责从不放松」
1955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成立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借以加强党的纪律,加强反对党员中各种违法乱纪现象的斗争,“特别是防止像高岗、饶漱石反党联盟这一类严重危害党的利益的事件重复发生”。
中央监察委员会由全国党代表会议选举,由中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新成立的中央监察委员会由15名委员和6名候补委员组成,董必武任书记。
1956年9月,中共八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进一步将违反共产主义道德的案件纳入监察委员会检查处理范围。由此,监察委员会除检查处理各种违纪案件外,还要监督党组织遵纪守法情况。
1963年1月,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常驻各中央局、国务院所属各部门监察组试行工作条例》,规定中央监察委员会向各中央局、国务院所属各部门派驻监察组。从1963年到1965年,中央监察委员会先后派到国务院各部门常驻监察组41个。此外,在六个大区各设立派驻监察组。
1963年11月,喻杰由商业部副部长改任中央监委驻财政部监察组组长。在走访调研中,他了解到城乡工作部、建筑部的主要领导人耗巨资修建高档办公大楼和住宅楼。虽然只是驻财政部监察组组长,但喻杰毅然决定深查此事。在中央监委的支持下,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浪费国家资财的某部领导最终遭到撤职处分。
1969年7月,经中央批准,中央监察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是,我们党的执纪监督问责从不放松,全面从严治党一直在路上。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是对干部的爱护。放弃了这方面责任,就是对党和人民、对干部的极大不负责任。“要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让每一个干部都深刻懂得,当干部就必须付出更多辛劳、接受更严格的约束。没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和觉悟,就不要进入干部队伍。”
(作者刘社建为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370/u1ai8734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