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德:推进“乡案县审”规范化 提升基层办案质量
“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我们办理的案件从线索处置、调查取证、报告撰写等到最后的定性量纪都进行严格审核把关,让我们办的案子能够经得起各方面检验,心里非常踏实。”隆德县某乡镇纪委书记在谈到乡案县审工作时说道。今年以来,隆德县纪委监委为解决基层办案质量不高、审理人员不足等问题,在原有乡案县审的基础上规范流程,进一步加强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乡镇办案工作的审核把关和监督指导,使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不断朝着规范化、高质量的方向发展,基层乡镇办理案件质量得到了显著提升。
隆德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各乡镇纪委自办案件严格按照“二十四字”办案要求进行全面审核,由各乡镇纪委填写《乡案县审呈批表》报请所在乡镇党委和县纪委监委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案件审理室进行审理。对证据、事实、程序及定性等环节进行初步审核,并对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经形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正式出具《案件移送审理通知书》要求乡镇纪委移送审理。
在审理环节,由县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工作人员对被审查调查人员进行审理谈话,核实被审查调查人员主体身份,核对违纪违法事实,听取辩解意见,询问审查调查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办案规定的问题,询问被审查调查人对自身违纪违法错误的认识,确保案件达到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要求。同时结合乡镇纪委移送的审查调查案卷资料,由案件审理室形成《初步审理意见》,并经过室务会议研讨,函告承办乡镇纪委,由承办乡镇纪委进行会议讨论,最终形成审理报告。对审理报告提出的审理意见由乡镇纪委向违纪违法人员所在党支部征求意见,征得其所在党支部同意后,由案件审理室提请县纪委常委会、监委委务会会议研究处分事宜。并根据会议研究结果将审理意见函告承办乡镇纪委所在党委,由乡镇党委对违纪违法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此外,案件审理室对各乡镇纪委的处分决定宣布和送达执行情况进行全方位监督。各乡镇纪委将处分决定等文书材料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案件审理室,由案件审理室统一归档入卷,确保宣布、送达、执行等工作落实到位。(隆德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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