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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案模式”下监察机关办理互涉案件的实践及建议

时间:2019-11-13 来源: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监察机关成立以来,实现了对公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在管辖的罪名上,监察机关比之“两反”时代所管辖的罪名也有了不小的扩充,“互涉”案件更加常见。这就对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的高效衔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第六条、第六十九条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相关工作程序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等规定,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互涉案件主要有分案办理、并案办理两种办理模式。并案办理模式由于效率更高,能有效破解普通刑事犯罪和职务犯罪之间证据相互印证不畅、审查起诉时间不一、刑期不易确定等难题,是互涉案件较为常见的处理方式。本文就并案办理模式下,监察机关如何提升办案能力以及其与侦查机关对案件协商管辖、线索移送、协作办理等问题予以探讨。

  并案处理模式,指监察机关对依法属于其管辖的职务犯罪和侦查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或者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一并进行调查的办理模式。根据实践经验,这里面通常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时限相对比较紧张,对互涉案件中的普通罪名一并查处会出现办案力量薄弱,时间不够等问题,容易造成案件质量不高。二是《监察法》中仅仅规定互涉案件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侦查机关予以协助。但具体如何协助,采取何种形式予以协助并未明确,在衔接上容易造成相互推诿的问题。三是跨区域的互涉案件,存在线索转办耗时较长,审查起诉地点不一致等问题。

  针对并案办理模式下存在的问题,在互涉案件长期存在及现有的制度框架内,笔者建议从以下三个方面来优化监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协作关系、提升监察机关的办案能力,以期达到最佳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确立职务犯罪调查优先原则。腐败是党之大敌,国之大敌,民之大敌。职务犯罪调查,事关政治清明、事关人心向背、事关党的事业。近年来,我国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了压倒性胜利,得到全社会的认同,但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因此,有必要确立职务犯罪调查权优先原则。《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由此可见,对于互涉案件,无论是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与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存在“主从关系”,其权力配置顺序一般应当按照“调查—侦查”的前后相继顺序进行。确立职务犯罪调查优先原则不但有利于提高调查效率,也有利于打击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更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

  建立互涉案件办理协作机制。监察机关与有侦查权的相关单位应分别设立对口协作部门,将配合工作专业化、制度化。目前,监察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配合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大案要案,经过多个层级的汇报,由相关领导进行专门协调,协调成本往往较大。为提升配合工作效率,监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可分别设立对口协作部门,确定协作模式。制定调查(侦查)协助通知书,明确该通知书应载明事项,收到通知书的机关,应当及时回复并指定联系人统筹负责对方提出的配合要求,力争将配合工作机制化、常态化。

  加强监察机关调查能力建设。职务犯罪往往具有高智商、隐蔽性强、攻守同盟牢固等特点,加之我国对人权保障提出新要求,对非法证据排除确立新规则,客观上增加了职务犯罪调查的难度。打铁还需自身硬,监察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全方位提升自身调查能力。一是建立定期培训机制。加强对监察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的培训力度,使之系统掌握监察法、刑诉法、刑法等专业知识。二是设立案件质量考核机制。通过考核,对案件质量进行精品化监督,不断查漏补缺,从而提升办案人员的调查能力。三是强化办案经验交流。经常性举办案件经验交流会,广泛开展“传帮带”活动,通过经验的积累和传授来逐步提高监察机关整体调查能力。(张继伟 王建广)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lzwh/lljc/article3e414b9ba241452f886f4ad93c06e8d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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