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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写 | 消失的村账

时间:2019-11-13 来源: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我家土地被占用了,说是用于晒土但是从来没领到应得的压土费,钱都在村干部高某某身上。”2020年8月,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某村14组村民到镇纪委反映情况,镇纪委意识到这可能是公款私存的问题线索,立即对此开展调查。

  “我家的土地2018年2月就开始被用了哦,压土费和取土费都没收到过。”镇纪委第一时间到该村14组走访了解情况,发现不仅一个群众在反映,反映的问题也不光是压土费还有取土费,不光14组,15组也有这个问题。

  “村民的鱼塘租金、押金,我们也都交给了村干部高某某。”在和参与鱼塘发包的村民代表谈话时,村民代表如是说。

  调查组决定先从外围入手,向鱼塘承租者14组村民杨某收集发包公告、协议、租金凭证、押金凭证等书证,并与其做谈话笔录,了解鱼塘发包过程、租金缴纳情况、押金缴纳情况。

  随即镇纪委调取了村账留取证据,发现村账上未有取土费、压土费、鱼塘租金、鱼塘押金等收入,条条线索都将矛头指向了村干部高某某。

  此时村干部高某某已知晓镇纪委正在进行调查,于是与居住在14组的李某合谋,将存放于其处的公款交给李某,并由李某出具收条,而收款时间则大大提前,对抗组织审查。

  “我没有将钱放在自己身边,而是在14组村民李某处,而且相关钱款是属于14组村民所有的。”调查人员找谈高某某时,高某某态度比较强硬。

  调查组对高某某的说辞一一予以驳斥。鱼塘发包公告是以村民委员会名义所发,是村集体资产,鱼塘租金、押金是集体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应该及时入村账。取土协议是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所签,那相关资金就是集体资金,也需及时入村账。

  在严密的证据链条面前,高某某只能向组织讲清自身的问题,后其积极向组织提供与相关砖瓦厂的结算凭证,15组村干部王某某、陈某某长期公款私存卖土费、压土费的问题线索也随之浮出水面。

  尽管事实已经清晰,但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集体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张某某是不是也存在问题呢?

  之后,调查组理清鱼塘发包、卖土的基本事实,重点围绕张某某对高某某等人问题是否知情,高某某等人有没有将发包鱼塘事宜向张某某请示等与张某某开展谈话。村支书张某某对明知上述卖土费、压土费、鱼塘租金、鱼塘押金共计10万元余元在高某某等人处保管,未督促其及时上交,明知高某某等人未按规定流转村集体资产,未予以制止的行为懊悔不已。2020年12月,村干部张某某、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4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月,高某某被调离原岗。(江苏省海安市墩头镇纪委吉金陵)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1/10/11/03009941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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