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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时评】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压舱石”作用

时间:2019-11-13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0

  今年我国的第八个国家宪法日,同时也迎来了我国的第四个“宪法宣传周”。近些年来,我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完善,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局面不断深入展开,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即对法治的经典定义作出了自己的阐释,后世将其概括为“良法之治”。自1954年宪法颁布之后,国家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形成了有法可依的基本格局。民法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化,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施行,体系化的民法典消除了我国之前单行民事立法之间的疏漏、重复与冲突,充分保证了人们在社会中生存发展的民事权利,保证了民事司法的统一、公正、高效和权威,提高了全体社会成员的权利观念、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大大降低了国家的治理成本,达到国家治理强制约束力与规范自律的有机结合,从而提升了国家治理效率。

  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只有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实施,它的制定才是有意义的,它的作用才能显现出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现实也告诉我们,有了好的法律不能严格执行,既损害法律尊严和权威,又会形成“破窗效应”,危害社会安定和谐。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无产阶级执政党,要紧紧抓住制度建设这个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的重要环节,坚持依法治国,领导立法,带头守法,保证执法,不断推进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直接关涉法治的实践效果。作为“关键少数”的领导干部必须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坚决不能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情况。

  “最好的法律不仅仅是印在纸面上的条款,也不仅仅是写进判决书里的文字,而是铭刻在公民内心中的行为准则。”法律法规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全体社会成员都应自觉遵守。只有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才能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压舱石”作用。(余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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