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时评】筑牢宪法根基用好监察权力
2021年的12月4日是我国的第八个国家“宪法日”,距离2018年监察体制被写入宪法修正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通过也已经过去四个年头。相比宪法的根本地位以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监察法》还是一部相当稚嫩的法律,因此,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职责时,要以宪法为最高规则和根本规范,以《监察法》为具体指导,保证权力的合法运行。
首先,认清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在我国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核心的宪法体制下,宪法所具有的多元权力包容体系为《监察法》的通过提供了空间,也为法律的生效和改革的推进提供了保障。在确定国家宪法日的同时,我国也确定了宪法宣誓制度,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应当铭记在宪法下宣誓的内容,明白自己的权力和义务都来源于人民,提高自身责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厘清监察权在宪法中的定位。宪法授予了监察权独立的属性,监察权也是宪法基本框架下新的国家权力类型。打铁还需自身硬,为了更好地行使监察权,监察机关全体干部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工作,打造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干部队伍,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最后,要遵循权力运行的基本原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党的领导下,监察机关及全体干部站在正风肃纪的第一线,时刻面临着被“围猎”、被腐蚀的考验,必须不断加强自我监督、接受大众和舆论媒体的监督,对队伍内部的违法违纪“零容忍”,严厉惩治少部分害群之马,坚决防止“灯下黑”。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对于党员干部而言,是回顾宪法宣誓、提升法律认知的重要机会,监察机关的全体干部更应充分利用这一机会,对照工作内容自省自查,成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的积极参与者。(胡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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