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自由裁量权戴上纪律的“金辔头”
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要紧扣“攻坚克难、落地见效”主题,给自由裁量权戴上纪律的“金辔头”,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否则,就失去了设立自由裁量权的意义。
在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具体的行政处罚办法时,为区别对待违法行为轻重程度不同,往往要设置一个罚款的区间。比如说“根据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对违法行为金额处以10%以内的罚款”。于是,延伸出了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执法者可以根据自己对该违法行为轻重的认知,在1%到10%之间选择处罚额度;还有审批事项的规章制度中,对审批时间往往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必须告知审批结果”的限制,同样给了审批者自由裁量权:在接到申请后,或当天答复审批结果,或足足在第15个工作日告知。
相信很多读者看了这两个例子都有可能会意一笑。因为,在一定的时间内,当我们面对这些“处罚”或“审批”事项时,往往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关系网、亲朋好友甚至是金钱的能力来改变自由裁量权的决定,或1%或10%,或当天或15个工作日。
自由裁量权作为行政执法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不能正确地善意地使用自由裁量权,也给行政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惑,甚至成了痼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制订了更加详细甚至是繁琐的规则去限制自由裁量权,即使在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行政效率,也未能杜绝自由裁量权的非善意使用,利用自由裁量权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依然层出不穷。
为塑造新时代的自由裁量权形象,我们就要给自由裁量权这匹骏马戴上纪律的“金辔头”,规矩的“金辔头”。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会议讲话还是考察调研,“规矩”一词被习近平总书记一再提及,并且明确提出“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古人说“欲知平直,则必准绳;欲知方圆,则必规矩”,如果没有正确的规矩意识,就不能保证对自由裁量权的善意使用,往往会给神圣的法律染上污点,更遑论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为出发点了。在当前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中,要通过教育和学习,让握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者敬畏人民、敬畏法律、敬畏规矩、敬畏纪律。这样,才能保证自由裁量权以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为出发点,实现服务人民大众的目的。纪检监察机关不仅要加大对自由裁量权的监察力度,增加对自由裁量权的监察频率,更要进一步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度建设,对容易出现监管漏洞或是群众反映强烈的自由裁量权异议,及时介入,查明真相,并向社会公布,足以让每一个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执法者警醒。
解决自由裁量权的问题要纪律先行,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才能让拴在自由裁量权这匹骏马身上的“金辔头”越拽越紧。结合国家的“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精神,还有案件办理“终身负责制”的制度推行,从国家层面上对自由裁量权进行再造、规范和提升,进一步压缩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各职能部门要结合“执法透明化”“容缺办理”“最多跑一次”等行政管理体系的改革,进一步优化行政程序,优化服务措施,明晰权力运行轨迹,打造让群众一看就明白的“权力流程图”,把自由裁量权放在阳光下运行,变被执法者为监督者,让那些以拖延推诿或诳法行政牟取私利的自由裁量曝光于光天化日之下,就能清除权力寻租空间,防止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模糊性、逐利性,从而营造健康的风清气正的执法环境和社会政治生态。(贾国勇)
原文链接:http://www.hnsjct.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lzwh/lljc/articlec0b355d1b3984c3eb7fa6ab62e2b7d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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