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个人事项决非小事小节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反不正当竞争处原处长吴心旷被“双开”,通报指出其“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进行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此前,江西省新余银保监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温春琴,安徽省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广敏等,也被通报指出“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不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
是否如实向党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是检验领导干部对党是否忠诚的“试金石”。这看似是党员干部个人之事、家庭之事,实际上关乎是否对党忠诚,能否从讲政治的高度对待此事,能否忠实履行党员义务。按照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其中也包含了如何处理个人与组织关系的问题,亦是一项重要的组织纪律。堂堂正正、光明磊落,不仅要体现在贯彻执行党中央路线方针政策上,也要在日常工作生活和言行举止上慎终如始。
核查个人事项时暴露问题,折射出个别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不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淡薄,甚至是“心中有鬼”。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违纪违法案件看,有的党员干部在向组织报告个人事项时缺乏敬畏之心,搞“缺斤少两”、玩“瞒天过海”,要么借口思想不重视、政策把握不准,要么推脱成与家属沟通信息不及时不全面。有的在回复组织谈话、函询时,自以为是、自作聪明,对于关键问题偷换概念,含混不清,打擦边球……凡此种种,最终都沦为反面典型,教训十分深刻。
作为一项基础性、日常性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对个人事项的请示报告引起足够重视。要强化铁一般的纪律意识,该请示的必须请示,该报告的必须报告,该说明的必须说明,从严规范和约束自身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始终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久久为功,持续发力,维护党的各项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韩思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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