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犯罪案件的证据特点及取证要点
一、从执法司法实践来看,渎职犯罪案件证据的特点
1.从证据种类看,证人证言、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同)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证较多,而视听资料、勘查检验笔录、被害人陈述、物证较少;
2.从被调查人供述看,实践中一对一的情况较少,但常常出现避重就轻或者翻供的现象;
3.从证人证言看,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密切,大多是同事、下级朋友等,有的还可能与案件有牵连(有的嫌疑人就在调查组中间),影响其证言的真实可靠性;
4.从证据范围看,较为广泛,且涉及多方面的专业知识;
5.从证明对象看,许多案件存在原案问题(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原案的证据也是本案的证据;
6.从证明内容看,要求证据证明的环节多,如职责、渎职情节,要求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性比较强。
二、渎职类案件取证要点
1.证明被调查人构成渎职犯罪主体的证据。
比如,证明刑事责任年龄、责任能力及供职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行使公共管理职权,因授权、委派或委托从事公务等方面的证据。
2.证明被调查人职务职责的证据。
以书面证据为主,一是单位的三定方案,确定单位的职责职权;二是个人任职分工文件或会议记录,固定其个人具体职责;三是一些内部规定、工作程序等,将个人职责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化;四是相关证人证言,用于印证上述书证反映的职责。
3.证明被调查人实施渎职犯罪行为的证据。
办理渎职案件,关键是找准渎职行为的违规点。渎职行为包括乱作为和不作为,通过作为方式渎职的一般留下的证据比较多,相对好搜集;以不作为方式渎职的证据相对较少,一般通过搜集被调查人应当作为的职责,辅助以其他没有作为的客观事实,通过分析推理予以证明。例如,某国有企业负责人以高于评估价1亿元收购铁矿,造成国有财产损失,涉嫌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企业人员职务行为发生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投资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本案的难点在于为什么要将溢价收购行为认定为渎职行为,也就是怎么把正常的经营亏损和渎职犯罪区分开来。本案的调查通过以下证据加以证明:①向当地国资委调取了该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是“忠诚勤勉的履行管理职责,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这证明了该负责人在企业经营中不能恣意妄为,具有应当以尽可能低的价格完成项目收购的职责。②通过相关证人证言证实该国企在收购过程中处于有利地位,完全能够以评估价等值收购,而不需要溢价收购。③发现该负责人违反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根据国务院“三重一大”制度规定,为保证重大事项经过集体研究程序,规定了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人员并提供相关材料,要经过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等。该负责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在会议上临时散发相关材料,使参会人员难以有时间研究和思考,然后进行表态性发言,没有给其他成员提供发表意见的机会,最终未经充分讨论,草草通过决定。上述违规点综合证明了该国企负责人的渎职行为。由此可见,渎职行为的违规点是具体的、明确的、有相关依据的,而不能是概括的、抽象的。
4.证明犯罪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证据。
5.证明渎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6.证明被调查人主观罪过的证据。
7.证明渎职犯罪情节的证据等。
包括自首、立功、坦白、主动认罪认罚、上缴涉案财物等。另外,在取证过程中既要收集证明被调查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证明其无罪的证据,防止最后出现新的证据,颠覆现有的证据体系。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3/yewuguwen_1225/125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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