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报告提请审议 全社会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
法治日报北京10月15日讯 记者朱宁宁 2019年1月1日起,土壤污染防治法施行。作为我国首部专门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该法填补了我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立法空白。
在法律施行一年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今年启动对这部法律的执法检查。10月1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报告指出,法律实施以来,各地各部门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遏制了污染加重趋势,保障了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全社会土壤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依法开展土壤污染普查、调查、监测等基础工作,依法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依法加大污染预防、源头管控力度,依法推进土壤污染分类管理和风险管控,强化法律宣传和实施保障。
但由于土壤污染防治历史欠账多、治理难度大、工作起步晚、技术基础差,土壤污染形式依然严峻,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依法打好净土保卫战任务艰巨。报告指出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法律学习宣传普及不够,法律责任落实存在差距;配套法规标准不健全,规划制度未落实;农用地分类管理有待加强;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亟待强化;法律实施保障不足以及监督执法不够到位等。对此,报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压力传导逐级递减和“政热企冷”等现象仍存在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各地高度重视法律的贯彻实施,依法推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企业土壤污染防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和监督污染治理的意识逐步增强。
但执法检查中发现,还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尤其是法律责任的落实方面仍存在差距。比如,法律多个条款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规定了企业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污染者、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一些地方政府重视程度不够,责任落实不实,存在压力传导逐级递减和“政热企冷”等现象。一些部门对法定职责认识模糊,履行职责不到位,多偏重于本部门、本行业的管理,协调协作不够。有的企业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不够到位。
鉴于此,报告建议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落实领导、监管和工作责任,严格落实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要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密切协调配合的土壤环境综合管理体系。企业要认真做好隐患排查和污染监测,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截至今年6月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49起案件
据初步统计,截至2020年6月,全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立案查处49起案件,罚款合计586.28万元。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行动,整治污染源1400多家。31个省(区、市)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涉及企业1万余家。应急管理部完成全国7687家危化品重大危险源企业、2.2万处重大危险源的督导检查。
但执法检查发现还存在着监督执法不够到位的现象。有地方反映,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复杂性强,执法监管的技术性、专业性要求高,执法人员不足、配置不合理,防治专业能力较低,存在执法能力不足、违法问题发现不及时、违法行为查处不够等问题。还有地方相关部门反映,存在土壤污染调查、修复过程环境监管不到位问题,“二次污染”隐患突出。现场执法缺少具体指导性文件,执法规范性有待加强。此外,有基层司法机关反映,土壤污染案件立案难、起诉难、执行难,执法取证技术鉴定花费时间长、费用高,影响司法办案效率。
鉴于此,报告建议强化监督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要着力强化人大监督、执法监督、新闻监督、社会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尊重社会组织和公众的知情权、报告权和举报权。要加强能力建设,重点充实基层一线执法人员。要注重通过科技手段提高监管能力。要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形成惩治污染土壤违法行为的强大合力。
进一步织密织牢土壤污染防治法制网
配套法规标准不健全、规划制度未落实,是此次执法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之一。比如,法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有关办法尚未出台,在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存在争议时,污染者担责原则难以有效落实。法律第十二条规定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但有关污染和修复的标准不够全面、明确、具体,标准体系亟待健全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标准体系尚未建立,农用地风险评估规范性、权威性不够。法律第二十八条要求农田灌溉用水应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但目前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关于重金属的控制指标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相比存在缺陷,可能产生“水质可达标,土壤仍污染”的问题。此外,目前各地还普遍存在未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或规划编制不科学等问题,法律制度落实不到位。
报告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研究出台相关配套法规制度,修改与法律不衔接的法规。同时,地方人大及政府要加快推动地方立法,结合本地实际将法律制度落实落细,进一步织密织牢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