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核的重点
证据审核的重点
证据审核的重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要求,结合执纪执法实践,由于不同的证据种类证明效力、表现形式有所不同,故审核的重点是不同的。
(1)笔录。一是形式要件审核的要点,包括采用的笔录类型是否正确;笔录起止时间、地点、谈话人、谈话对象、住址等需填充的信息是否完备;权利义务告知事项是否规范、完整;谈话人员的数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同一时段同一办案人员讯(询)问多人的情况;讯(询)问是否个别进行;讯(询)问时长是否符合规定,谈话对象的饮食休息情况是否在笔录中体现;笔录中提及的单位、人员、地址、文件的全称、简称是否规范、准确,是否有歧义;笔录中提及的货币是否注明种类;谈话人、谈话对象的签名和捺指印是否遗漏、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涂改处、涂改处是否捺指印等。二是内容方面的审核重点,包括谈话对象交代的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素规定,要素是否齐全明确规范。如涉嫌受贿犯罪,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金额、包装、面值、过程、情节、在场人员是否记录准确、具体;是否有在场人;是否存在诱导性、诱骗性、提示性、胁迫性的提问;对于关键事实,是否多次讯(询)问并制作多份笔录;笔录内容与同录内容、自书材料内容是否存在矛盾;不同笔录之间是否存在复制粘贴情况;多次笔录中如果出现内容差异,以哪次为准,是否有合理解释;同一谈话对象交代的违纪事实和违法事实,是否分开制作笔录;违纪违法事实表述是否含糊不清、相互牵扯;笔录中出现的涉案证人,是否调取其证言;被调查人的交代、证人的陈述是否客观真实可信,是否符合其身份、文化背景及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与案件无关的内容是否舍弃;谈话对象交代的重要线索是否追问或进一步核查;谈话对象提出的申辩是否有所回应或者安排核查。
此外,对于讯(询)问中出示、确认、辨认的书证、照片、物品等证据,应注意审查出示的材料是否附在笔录之后,谈话对象是否按规定在出示的材料上注明了相应信息,是否存在应混杂辨认而未混杂辨认的情况。
(2)书证。包括:书证的调取信息是否规范出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单位出具《情况说明》上的用印、提供人和调取人的信息是否规范;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材料是否调取齐备,主要内容为:政治面貌材料以及任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表、党委委员等职务的材料是否调取,公职人员的任免审批表、任职文件、分工文件、免职文件、退休文件是否调取,公司企业人员的工作履历或所在公司企业出具的工作情况说明是否调取;涉案公司的工商档案材料、涉案事业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是否调取;复印件书证上的印章,以及证据来源、提供人和调取人的信息是否完整规范;外文、少数民族语言的材料是否翻译成中文,翻译机构、翻译人员的资质材料是否完备;证人已死亡或其他原因无法到案提供证言的,是否有相应的材料证明;案件事实涉及特定关系人、公司实际控制人、挂靠关系的,是否有相关公司出具的书证、银行流水、内部协议等相应证据证实;涉案外币的汇率是否调取,汇率换算基准日、换算金额是否准确;应当调取的被调查人、重要证人的出行记录、出入境记录是否规范调取;书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3)物证。包括:是否存在应调取而未调取的情况;未扣押到案的物证,是否已封存及作相应的情况说明;涉案物品购置、转移、交易等相应记录是否调取,对真伪、价值不明的物品,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真伪鉴定、价格认证;涉案房产购置、流转的相应记录是否调取,是否进行了查封、价格认证;物品照片是否与查封、扣押清单一致;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4)鉴定意见。包括:相关物品是否需要进行材质等鉴定;鉴定的物品与扣押的物品是否一致;鉴定、价格认证的基准日是否准确;鉴定意见上鉴定机构印章、鉴定人员签名是否规范;鉴定机构、鉴定人员是否具有法定的鉴定资质,相应的资质材料是否完备;鉴定意见是否存在依据不充分、标准不清晰、结论不明确、分歧意见未说明等问题;鉴定意见是否向被调查人、行贿人等相关涉案人员及时、全面、规范地进行了告知。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重点审核此类证据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尤其需要关注应当根据技术调查调取的材料,是否未按程序报批,以行为人主动上交为由刻意规避技术调查措施;此类证据是否系复制件,是否连贯清晰,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可能等。
(6)调查措施手续。包括:调查措施的使用是否报批,程序是否合规规范,手续是否全部入卷,如是否规范告知谈话对象权利义务,是否留存身份证复印件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填写的内容与所调的书证、物证是否相符、是否超越职权或范围;搜查笔录中记录物品、文件的位置是否具体明确;扣押清单中物品、文件的数量、特征描述是否准确,照片是否与扣押清单一致;见证人是否适格且相应的身份信息材料是否齐全并附卷,没有见证人的是否出具情况说明入卷;冻结金融资产的数额是否确切;追缴、处理涉案款物的手续是否规范、完备。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至第六十六条。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4/yewuguwen_0325/1274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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