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强化查审协同 提升案件查办质效
“审理组认为,受贿人主观故意还需进一步证明、谋利事项证据尚不充分、司法管辖指定需明确……”日前,宁波市纪委监委审理部门和审查调查部门就国家监委指定办理的某案件召开个案协调会,对各项疑难问题充分交流后形成共识,案件承办部门按照会议意见对实体、证据、程序等进行完善,确保案件质量。
宁波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着力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最大限度形成合力。市纪委监委建立查审会商制度,将案件定性、事实证据、处分档次等可能存在分歧的事项,交由查审双方集中探讨。
北仑区纪委监委发挥案件审理部门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中的主导作用,妥善把握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慈溪市纪委监委以审查调查人员参加审理会商的方式,向审理部门面对面介绍案情、回答提问、听取意见。余姚市纪委监委建立“一案三审”机制,由审理部门协同审查调查部门审事实与审根源并举、审本案与审追责结合、审处理与审建议同步,全方位保障案件质量。
“强化查审协同提升案件查办质效不仅仅要体现在复杂疑难的个案上,更应当体现到全体案件的办理中。”宁波市纪委监委建立定期查审沟通会议制度,由查审双方就一段时期内的最新文件精神、上级工作要求、案件办理主要质量问题及注意事项进行面对面探讨,为规范下一阶段办案工作提供依据。
海曙区纪委监委对疑难复杂案件召开查审双方案后总结会,就罪与非罪界定、党纪政务处分的轻重衡量、移送司法机关注意事项等进行深入探讨,制发《当前案件办理若干注意事项》。江北区纪委监委针对村(社)受处分干部考核评优取消、资金扣发幅度执行标准不同等问题,由审理部门与审查调查部门联合调研,制定《江北区村(社)监察对象处分后执行参考标准(试行)》。
此外,市纪委监委开展点题式集中培训,对案件查办各项业务进行全面学习,在案件质量评查阶段,市纪委监委审理部门邀请相关监督检查室共同参与,打通业务壁垒,提升业务指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宁波市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xjjw.gov.cn/show/489-158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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