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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成疑的车辆归属权

时间:2019-11-13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0

  台州市椒江区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 金恩明

  “你好,你单位是否借用了管理服务对象的车辆?我们来了解情况。”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组长带着我们到区公路和运输事业发展中心(2021年机构改革时由原区公路局和原区交管局合并设立)开展调查。

  “其实不算借用,因实际用车需求,我们是用一辆中巴车与某养护公司两辆越野车交换使用。巡察指出问题后,我们已归还互借车辆。”时任椒江区公路局副局长王某解释道。

  据了解,2012年区公路局以一大换两小的形式,将一辆江铃全顺客车与浙江某养护公司的两辆越野车互换使用。但2015年区公路局决定不再向企业借车,归还了该养护公司比亚迪越野车和尼桑越野车各一辆,养护公司则归还区公路局客车一辆。从表面上看,王某的解释和实际情况是相符的。

  正当调查陷入停滞时,组长看着沉思的我提醒道:“巡察移交的线索不止这一条,另外一条线索指向该公司承揽区公路局工程项目较多,两条线索同步开展调查看看能否找到突破口?”

  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调阅了区公路局与该养护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财务账册等资料,发现2012年4月30日记账凭证上,除了浙江某养护公司向区公路局支付一笔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费用外,还备注有“抵购车费用(估)150000元”的字样。

  “双方之间所涉合同均为工程项目或设备租赁,为何会出现一笔购车费用?而且都发生在2012年,这其中肯定有猫腻。”对于这种情况,经验丰富的调查组同事老李非常敏锐。

  “我们接到的线索是区公路局借用养护公司车辆,但是这财务凭证显示区公路局向养护公司购买了一辆比亚迪越野车,那这车到底是谁的?”我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政府单位购置车辆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如果真有买车的情况,当时肯定有会议纪要保留的。”老李飞快分析道。

  果然,我们在翻看2012年区公路局会议纪要时,看到当初会议纪要白纸黑字写着:由于区财政局无法审批,车辆由养护公司购买,费用从机械租赁费中结算,产权由区公路局所有。这与2012年4月30日会计凭证对应中间结算单中的购车费用相互印证。

  “这辆车是挂在该养护公司名下,保险、年检费用由养护公司支付,实际由公路局使用,日常维护及油费由公路局自行承担。最终是以130900元的价格买来的,加上保险、购置税,我们双方约定总购车款为150000元,从双方结算款中扣除。”面对诸多铁证,王某如实说道。

  至此,车辆的归属权终于水落石出,区公路局通过该养护公司变相购买车辆的事实也查清了,相关人员均受到相应党纪政务处分。

  但是问题并没有彻底结束。既然车辆权属是区公路局的,为何区公路局要将自己的车退给养护公司?对此,相关负责人给出了解释,“因为时间过去比较久,当时的经办人都离开原岗位,我们就根据车辆登记情况对车辆进行了归还处置。”

  经过我们组指出问题后,当事双方进行了沟通协商,养护公司同意保留该车使用,同时根据二手车市场价、轿车折旧率等以现金形式补给区公路和运输事业发展中心90000元。这时,车辆真正的所有权才理顺,也及时弥补了区公路和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的损失。

  回看这起车辆所有权归属的确认,我深刻体会到,不论违纪问题如何“七十二变”,手段再隐蔽,总会留下痕迹、露出破绽,只要找准案件的关键“线头”,轻轻一扯,那么整个案件就会豁然开朗。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坚持在看似合理的解释中寻找疑点,学会在层层谜团中抽丝剥茧,精准有效发现问题。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211/t20221116_757728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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