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出台检举控告奖励办法 鼓励群众实名检举控告
“实名检举控告是指检举控告人使用本人真实姓名且有电话等具体联系方式,经州纪委监委核实确系本人提供的检举控告。冒充他人姓名或化名举报的,不属于实名检举控告。”“属于州纪委监委受理范围的实名检举控告,经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奖励。”……
为进一步提高检举控告质量,提倡实名检举控告、鼓励客观真实反映问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近期,德宏州纪委监委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关于奖励实名检举控告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检举控告受理范围、检举控告奖励要求、纳入奖励范围情形、奖励标准、办理程序等方面对实名检举控告奖励工作进行了规范,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
《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为国家、集体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举报党的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法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3种奖励范围,将“有关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移送;案件查办过程中检举揭发他人的;以单位或组织名义提供的检举控告;实名检举控告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向无关人员和在其他场所散布相关举报情况的;5人以上(含)集体上访的;其他”等6类情形不纳入奖励范围,进一步增强实名举报奖励在实施过程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实名检举控告人遭打击报复的问题,《实施办法》提出实名举报人保护机制,对检举控告人、检举控告内容及奖励情况严格保密,明确未经实名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奖励、表扬,或以其他方式公开、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违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给实名检举控告者筑起“保护墙”、吃下“定心丸”,消除举报人后顾之忧。
在做好实名检举控告人奖励工作的同时,为防止不怀好意之人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制造事端,干扰纪检监察正常工作,德宏州纪委监委还加大诬告陷害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信访举报线索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查性。
“出台奖励办法,既是鼓励群众依法实名举报,充分发挥奖励举报的带动和示范作用,也是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的具体做法,有利于引导群众有序参与监督,形成检举控告人真实反映问题的积极导向,为营造廉洁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秩序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德宏州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罗漪 || 责任编辑 李羽佳)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dangfengzhengfeng_1215/116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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