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人·手记】违纪行为"不过期"
杭州市富阳区纪委监委驻区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 倪娜
“村里有个当干部的,享受了政府房改房政策,还能在村里批宅基地盖房子,这个事情你们要好好查查!”今年6月,区纪委监委组织开展了“调研一件事”活动,我们派驻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按照安排赴东洲街道富春江村走访调研,村民陆某某向我们反映了该条线索。
为了核实问题,我们来到富春江村村委大楼,通过与村干部谈话了解到,许某某是富阳区某机关单位的正式在编党员干部,2004年5月在东洲街道富春江村申请了宅基地并建造了房屋,档案中还存着一张当时许某某所在单位开具的《关于许某某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证明》。
“难道是陆某某反映的线索失实?”
怀着严谨的办案态度,我立即召集组内其他同事商讨,决定兵分两路进一步核实。我带领一组人员去区住建局房管处核实许某某是否有享受房改房政策,副组长带领一组人员去许某某所在单位核实相关情况。
这一查之下却发现了大问题。区住建局房管处资料显示许某某确实已享受过房改房的政策,而许某某所在单位也从未出具过《关于许某某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证明》,其在申请村内宅基地时出具的证明很可能是个人伪造!
我们决定找来许某某谈话调查。
“你是否重复享受了住房优惠政策?当时的未享受房改房政策的证明是谁给你开具的?”
“我确实重复享受了住房优惠政策,村里申请宅基地时,我还在担任富阳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稽查队队长,稽查队的公章就在我手里,于是就自己伪造了证明……”谈话中,许某某如实交代了事情的经过。
“这个事情已经过去近20年了,我还要被处分吗?”谈话结束后,许某某提出了他心中的疑议。
“追诉时效是属于刑事犯罪追究法律责任的概念,并不适用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的处分,违纪行为不管过去多少年,都要追究违纪者的纪律责任。”面对许某某的质疑,我们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让许某某正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积极承担责任。
许某某在其已享受单位原房改房政策的情况下,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私自开具未享受单位房改政策的证明并擅自加盖公章,用于在东洲街道富春江村审批宅基地并建造房屋。线索基本核实清楚以后,我们将其移交给区纪委监委派驻第四纪检监察组进行办理。
最终,许某某因违反工作纪律被处以党内警告的处分。
党纪国法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约束没有“有效期”,违纪行为也从来“不过期”,任何违纪行为不管过去多少年,都在组织的监督和管理范围之内,一旦违规越界,任何人都难逃党纪国法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310/t20231013_2086182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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